◇本报评论员 刘敏
近日,中央纪委等部门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其中有专门条文指出,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违规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乃一些地方客观存在之现实。本次出台规定,可谓有匡正现实的针对性和紧迫性。
切近的例子,是不久前的贵州瓮安事件。事后,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总结说,“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石宗源的这句话,被舆论广泛提及和征引,与本次的规定可说是一种意思,两种表述。这一种意思,就是对待群体性事件,要依法使用警力、慎用警力。更广泛地说,不仅对群体性事件,对个体性事件也要依法使用警力。
警察部门,是国家权力机关;警力,是公权力的组成和表现。警力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安全,“保证国家的每一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同时,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
因此,对警力使用较为完整的理解应该是,不仅警察的具体执法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准则,不能违反规定,对警力的调动和使用也要依法。后者就是石宗源所说的,不能动不动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
不能违反规定使用警力、慎用警力,从根本上说,就是不能违反规定使用权力、慎用权力。事实上,此前一些引起舆论抨击的事件中,警力不当使用的背后,往往有难受制约的权力行使。比如辽宁西丰事件,西丰警察进京捕拿《法制日报》记者,就是因为报道被认为涉及西丰县委书记的负面新闻。
在国家机器的强大力量面前,任何一个个体成员的力量都是微不足道的,这使得谨慎使用权力,权力应受制约和监督,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共识。不论群体性事件还是个体性事件,可能首先要详加分析,仔细鉴别,对于其中存在的违法之举,警力的使用是必要的,但一些合理的诉求或其他反映渠道不畅而导致的一时情绪,其实可以通过其他有效的处置解决。这一点,也是瓮安事件的反思和教训。
动不动使用警力,可能有短期、暂时的效果,但若就此形成某种手段依赖,则并不利于对警力的规范,乃至对权力本身的规范。长此以往,难免造成对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贻误和伤害。这次《规定》的颁布实施,有中央纪委和监察部作为主导,这或许表明,慎用警力就是慎用权力、规范警力首先要规范权力的理念,正内蕴其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