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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 32 总第 673   2008年7月23日  星期三 站内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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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国家秘密,让社会更加开放轻松
  www.changjiangtimes.com·  2008-7-23 7:39:00·来源 : 长江商报

  国家机密越少,政府信息越公开,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公民共同治理的领域也就越多,公民权利将能获得更加坚实的保障,我们这个处于全面转型时期的社会,也将变得越来越自由、开放和轻松。

◇潘洪其(北京 媒体人)

  据国家保密局有关官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修改工作正在稳步、快速推进,修改的主要思路是着力缩小国家秘密范围,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实现对国家秘密的统一严格管理。(7 月22 日《法制日报》)
  犹记得,在较长一段时间里,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许多事项都被规定为国家机密,人们稍有不慎,就可能背上“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或“泄露国家机密”的罪名。1951 年发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框定国家机密多达17 个种类。1989年实施《保密法》将国家秘密范围缩小至国家事务中的重大决策、国防、外交外事、军事等七个方面。而今国家对《保密法》进行修改,将进一步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这个趋势顺应了改革开放对保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有利于更好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保障公民权利,也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
  现行保密制度的一个主要弊端,就是定密程序不够规范,各级行政机关都有定密权,他们往往从自己的角度确定应该保密的范围,导致定密过于普遍。在有些地方,大到中央下发的文件,小到县委县政府下发的一份改善离退休老干部医疗待遇的文件,都可能被确定为“国家机密”。
  国家为保守国家机密所支付的成本,还包括由此给正常的社会政治生活和公民权利保障造成的负面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今年5 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是,如何判定某个政府信息一旦公开,就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故此,修改后的《保密法》,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现有机对接,通过这两部法律的协调,在保守国家机密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之间达成一个良性平衡,避免因为保守一些无谓的“国家机密”而妨碍政府信息公开。
  国家机密越多,保密成本越高,国家和政府的压力越大。反之,国家机密越少,政府信息越公开,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公民共同治理的领域也就越多,公民权利将能获得更加坚实的保障,我们这个处于全面转型时期的社会,也将变得越来越自由、开放和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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