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消费者状告一家电城
本报讯(记者 谭经田 实习生 曾妮 通讯员 张芳 王洪)从家电城购买一台热水器,因排烟管道不通气,结果酿成一残一死的惨剧。消费者将家电城业主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襄樊市中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家电城业主赔付受害方的各种费用33.9 万余元。
买回热水器,结果中了毒
2007 年1 月24 日,襄樊南漳县的彭某在杨某的家电城花700 元购买了一台燃气热水器和浴霸,售后卡上加盖了杨某家电商城的印章,同时派该店服务人员王某送货到彭某家中进行安装。
同年1 月29 日,彭某和妻子肖某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次日早晨其侄儿发现彭、肖均在浴室内昏迷不醒,逐将两人送到人民医院抢救。肖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彭某被急转至襄樊市中心医院救治,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彭某因住院抢救治疗共花去3万余元。
2007 年4 月21 日,彭某经湖北南漳县司法鉴定为重伤,构成V级伤残。肖某死亡后,家电城业主杨某支付彭某医疗费3 万元。2007 年4 月底,彭某将家电商城业主杨某告上法庭。
一审商场判赔44万元
南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肖某在杨某开办的家电商城购买燃气热水器,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同时,杨某作为商品的销售者,有责任对所销售的热水器进行安装,并确保热水器的使用安全。杨某未按说明书的要求向彭某、肖某提供该热水器的专用烟道,也未向彭某、肖某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对由此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由业主杨某赔偿受害方各种损失共计44 万余元。
终审商场判赔33.9万元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襄樊市中院提起上诉。襄樊中院审理认为,彭某、肖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热水器后未认真阅读说明书,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杨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日前,襄樊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杨某赔偿33.9 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