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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案件可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www.changjiangtimes.com·  2008-5-9 7:41:00·来源 : 长江商报

本报讯(记者 张爽 通讯员 李志刚  顾丹)昨日,记者从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获悉:简单民事纠纷、轻微的刑事纠纷、刑事自诉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等法院4类案件可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按照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此类委托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或已立案、庭审前或审理中,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将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法院在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享受到法院判决同样的效果。

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吴永文在会上指出,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不伤感情,止讼定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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