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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 32 总第 597   2008年5月9日  星期五 站内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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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领导决策参考”不是拒绝公开的理由
  www.changjiangtimes.com·  2008-5-9 5:13:00·来源 : 长江商报

  在行政机关中,有哪一样政府信息,事实上不都是可以成为“供领导决策参考”的呢?如果以“供领导决策参考”为名,拒绝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应公开的内容,那么《条例》就有被架空的危险。

◇张贵峰(湖北沙洋 市民)

  最近,被称为“国内信息公开第一案”的黄由俭等5人诉湖南汝城县政府“信息不公开”案备受关注。5月7日,当地政府对此做出回应——汝城县法制办和郴州市法制办一致认为:“原自来水公司的调查材料是供领导决策参考的,不是对事件的处理结果和结论,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5月8日《新京报》)
  以“供领导决策参考”为由,将调查材料排斥在公开范畴之外,甚至以此堵死信息公开的大门,笔者以为,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和缺乏说服力的。
  首先,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仅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而另一方面,又要求:“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当地自来水公司的调查材料,既非“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更非“个人隐私”,而且与黄由俭等原自来水公司职工有“切身利益”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不予公开。
  其次,所谓“供领导决策参考”,实际上是一个相当模糊的说辞,其外延几乎可以无限扩张。试想一下,在行政机关中,有哪一样政府信息,事实上不都是可以成为“供领导决策参考”的呢?如果以“供领导决策参考”为名,拒绝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应公开的内容,那么《条例》就有被架空的危险。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政府信息之所以应公开,除满足公众知情权之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只有凭借充分的信息公开,一个全面涵盖“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十七大报告语)精神原则的行政生态,才是真实可期的。设若并非“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排除在公开范围之外、阳光行政的“阳光”不免被遮蔽,那么上述期待,势必徒增难度——至少,这种期待将变得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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