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余杰与刘丽两夫妇,于2008 年1月,通过某中介看中了一套位于江岸区某处的一套2007 年建成的经济适用房,面积为85 平方米,约定最终购房款为25.5 万元。
因为该房的经济适用房性质,暂时不能过户。所以余杰、刘丽与卖房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先由余杰和刘丽付清房款25.5 万元后,先行装修入住,待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再办理相关手续。
小两口为此向中介支付了3000元的中介费用,并借钱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正当小两口为买到了又便宜,又称心的房子兴奋时,卖房人却单方撕毁了该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合同,称合同为无效合同,也不愿意支付违约金。房屋中介方也不愿意退还中介费。
为此,小两口感到非常不理解。白纸黑字的合同怎么能说是无效的就无效呢,茫然不知所措的小两口就此事致电本报维权热线求助。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林颖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中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实应为无效合同。
经济适用房政策是国家为照顾中低收入居民购房而实施优惠措施,建造经济适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国家以划拨方式无偿给开发商使用。根据我国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本案中房产为2007 年建成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时间不足5 年,是不能够上市交易的。出卖方如果确实需要出卖该房,只能由政府来优先回购,而不能出卖给第三方。
另外,《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本案中中介应该在扣除为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后退还中介费。
本报记者 刘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