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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 32 总第 595   2008年5月6日  星期二 站内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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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户型标准缩至60m2
  www.changjiangtimes.com·  2008-5-6 10:44:00·来源 : 长江商报

武汉市公布经适房管理、廉租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上的供应对象,由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缩小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纳入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没有低保享受不了廉租房,但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这样的“夹心层”家庭住房问题将有望缓解……
  昨日,武汉市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调整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更加明确具体;调整了户型面积标准,与供应对象的收入水平相适应;明确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条件——远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企业才可集资合作建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更加优惠具体。
  同日,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指出,廉租房申请对象由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扩大了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加强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保障房源的筹措力度,关于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标准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武汉市国土房产局称,“从理论上讲,将廉租房保障对象放大了3倍”。

本组稿件采写本报记者 王荣海 通讯员 周凯

  《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武汉市政府法制网上公布,5 月20 日前,市民和社会各界可通过来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修改建议。
  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 号(市妇联大楼12楼)法规二处 邮编:430014
电子邮箱:whfzb@wh.gov.cn

◇经适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有了硬杠杠

  经适房户型标准下调

  该办法规定,按照合理建设标准,套型建筑面积从目前的60-80平方米严格控制为单套建筑面积为60 平方米左右。具体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可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予以确定,并进行严格管理。

  要考虑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

  征求意见稿要求,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项目选址要位于规划居住用地范围,密度一区、城市重要控制区域(文化保护区、风景区)不能选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最小净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6667 平方米(合25 亩),建筑面积不少于3 万平方米。

  明确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条件

  该办法明确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条件。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提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准入的对象是: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组织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

  建经适房成本将更低

  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是减半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该办法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更优惠,建设成本降低,政府政策性投入进一步加大。
  该办法更突出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操作方式。

  任何人都可举报违规行为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两个标准具体确定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的60%以下。并规定,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住房困难户以及烈军属、劳动模范。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增加了两条监督管理措施。一是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进行检举和控告。

  购房者拥有有限产权

  该办法规定购买对象不能超面积购房;规定购房人获得的是有限产权;规定其住房只能居住,不能用于出租经营,防止投机占营、用作他用。
  该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 年后,方可上市交易。5 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另订)。购房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现状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自1993 年建立以来,已建成经济适用住房小区78 个,竣工面积873.97 万平方米,改善了近10 万多户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但是,据相关调查资料表明,我市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户数还有10万多户。已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户数达4万余户。

◇申请条件

  1、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家庭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住房困难户以及烈军属、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申请材料

  1、收入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
  3、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婚姻证明。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瞻养、抚养或扶养证明。
  申请人是烈军属或劳动模范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禁买人群: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单位集资合作住房的;
  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且达到保障面积以上(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廉租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解度

低收入家庭或可申请廉租房

拟扩大廉租房惠及范围,申请程序简化,职责分工更明确

  三人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

  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廉租住房,原则上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新建廉租住房,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首次规定配房租赁的面积标准,一人户家庭从腾退的建筑面积20 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中调剂安排;两人户家庭,配房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40 平方米;三人户以上家庭,配房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50 平方米。
  配房租赁的租金标准,低保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缴纳;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不低于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核减的标准,低保家庭按公有住房标准租金的50%核减。
  租金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每年度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布。
  租金补贴的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低保家庭,原则上按不低于上年度市场平均月租金的80%比例确定;其他低收入家庭,原则上按不低于上年度市场平均租金的60%比例确定。每年度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布。

  可直接向所在地街道办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而按照原《暂行办法》,要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除此之外,还有5 道申请程序发生变化:职责分工更加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就申请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在操作程序上,其保障申请先由民政部门把关,再送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免去“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程序。同时,将租金补贴资格核定由原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改为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各部门之间工作职责划分更明确,公示的地点要求具体,要求对申请家庭情况在所在的社区门栋公示,以利于实施有效监督。

  闲置六个月将被清退

  市、区及社区居委会要分级按户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档案。廉租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连续一年超过低保、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出租人有权终止租约收回房屋的六种行为。包括: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在承租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的;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不诚信者,两年内不可再申请

  对故意隐瞒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两年内不受理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属于租金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属于配房租赁的,责令其退出配房租赁的廉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其不实行为将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现状

  武汉市廉租住房制度自2002年建立以来,投资2 亿多元,已对两万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行了廉租住房保障。2007 年,已基本实现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 平方米以下最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应保尽保。但廉租住房保障仅限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标准。
  3.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申请廉租住房不同保障方式的特定条件由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据介绍,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410 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 平方米以下家庭。

◇申请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书;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成员身份证;
  4.家庭住房租约或住房所有权证或其他住房证明材料;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6.属于低保家庭的,须出具低保证;属于孤、寡、病残等特困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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