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谭经田 通讯员 唐业继 王洪 刘红英)好心帮人摘桃,不料摔成重伤,摘桃人遂将对方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南漳法院获悉,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 年6 月5 日晚7 时许,因熊某的孙子要吃桃子,熊某即带着孙子到邻居李某家中,要求在李某家的桃树上摘几个桃子给孙子吃。在征得在院内择菜的李某同意后,熊某即在李某的桃树上摘了一个桃子,并在水池边洗桃子。李某见状,欲再帮熊某多摘几个桃子,在李某上梯子时,梯子因人力歪动而致李某摔倒受伤。李某在他人的帮助下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并构成一级伤残。李某因受伤共造成各项经济损失27 万余元。后李某诉诸法院,要求熊某赔偿。 南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摘桃子过程中受伤,被告熊某虽无过错,但按照公平原则,李某的伤是为熊某的利益而造成的,故熊某应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