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邓辉 通讯员 晓文)为帮同事开门,助人为乐翻窗时坠楼受伤,法院判受助人有责,赔偿4000余元损失。昨日记者了解到,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双方都表示接受,并未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是武汉某医药科技公司员工,租住在汉口一栋位于二楼的一间宿舍内。去年5月21日晚8时,黄某不慎将房门反锁无法进门,于是找到同事陈某帮忙,但也无济于事。“从厨房旁边的小阳台翻窗,就可以到我房间开门。”黄某建议。陈某看了看,发现黄某的房间紧邻公共厨房,认为可以从厨房的阳台翻过去,便答应了。不料翻窗时,他却不慎从二楼摔下,左脚受伤。
住院治愈后,陈某认为自己因黄某而负伤,黄某应赔偿损失;而公司对员工未尽到管理与监护义务,也应承担责任。在与黄某和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陈某诉至江汉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虽发生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区内,但为黄某开门并非公司安排或指定的工作任务,公司对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并无监护及管理的义务,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陈某因帮黄某开门受伤,黄某作为受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而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预见翻窗入室的风险,却未加以拒绝或避免风险,自己未注意安全和谨慎义务导致受伤,因此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记者昨悉,法院判决黄某按陈某各项损失费用的60%赔偿其4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