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手机短信传播安民信息
在突发灾害事件和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利用手机短信、网络等现代传播手段,及时告知公众相关信息,既是各级政府应有的意识,更是各级政府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截至2月底,我国网民已达2.21亿人;截至3月底,全国已有手机用户5.74亿户。我国网民和手机用户数均居全球各国之首。网络和手机信息便捷迅速、覆盖面广、受众人数多,已经成为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现代传播手段,这种传播手段在涉及广泛公众利益的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影响力尤为突出。遇有波及面广泛的灾害性事件,把公众关心的相关动态信息和防灾救灾知识通过手机和网络等方式及时告知公众,是十分重要的防灾和减灾措施。
利用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公众关心的重要信息的做法,不但适用于像汶川地震这样的突发灾害,而且适用于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为公众所关心的各种事态。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体现了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要求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及时。
——(5 月12日新华时评)评贵州省有关部门通过短信等通讯手段向民众告知地震情况
眉批:地震的发生,带给人们诸多不确定性,恐惧感会被种种想象、谣传而放大。短信也好,网络也好,及时的告知情况,是对这种不确定性的消除,它胜过任何隐瞒不报的方式。人们并非知道灾情而发生恐惧,而是因为不知道灾情的信息而恐惧。
“真理标准”大讨论揭示的普遍意义
文中又强调了真理的时间性: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强调在实践中对于真理的认识永远没有完结,就是承认我们的认识不可能一次完成或最终完成,就是承认由于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我们的认识可能犯错误,需要由实践来检验,凡经实践证明是错误的或者不符合实际的东西,就应当改变,不应再坚持。
那么,这里所说的实践,是谁的实践呢?很显然,是民众的实践,是基层的实践。上述论述确认了实践的优先性,也就是确认了民众享有超越意识形态,无视或者突破现有的制度、法律、政策,进行规则创新的道德上的权利。意识形态,现有的制度、规则,或者说,掌握着这些东西的官员,对于民众的这些创新必须予以容忍。只能在这些创新的效果显现出来之后,依据该效果再来对民众的创新活动作出判断,是承认,还是禁止。任何对于民众的创新活动的事先限制,都不具有哲学上的基础。
《真理标准》一文在今天依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尤其是它所揭示的普通法宪政主义的治国思路,其实具有普遍的意义。
——(5 月12日《南方都市报》)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文章回顾
眉批:实践中有经验的积累,经验中有智慧的共识。真理不是从天而降,更不是某些“先知”给我们的恩赐。我们需要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而这个实践是民众真切的生活、经验、感知等等,并不是何种语言修饰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