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竹溪县一企业转让后,发生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接管法人名字系伪造,企业原法人被定为“逃犯”,其哥哥被拘28天
耿建利,45 岁,现为山西省河津市一家重点企业的法人代表、总经理。而他另一个隐匿的身份却是湖北十堰市竹溪县警方通缉的“批捕在逃”人员。
导致这一戏剧性身份的原因在于:2005 年底,他将自己在竹溪县投资的“碳化硅制造有限公司”转让给了别人,但事隔3 个月后,因受让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1130 万元,本与此企业已无瓜葛的耿氏兄弟卷入此案中。
随后,耿建利受到警方调查,耿建利的胞兄耿新民被当地警方关押28 天。至今,耿建利被通缉2 年,9万企业转让费也被警方“暂扣”。
记者昨日了解到,在耿建利从法人代表变为“在逃人员”转换的背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接手该公司的人士并不存在,其名字是假的,身份证系伪造。
熟悉案情的竹溪公安局负责人坦言:“正是转让企业过程中的这个瑕疵,才让这个案件有了微妙的变化,导致了今天这个结果。”
本报记者 姚海鹰 刘渐飞 实习生 李瑾
转让公司后,却成“在逃人员”
耿新民递给记者一份《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上面显示:耿建利,男,1963 年3 月19 日出生,案件类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在逃类型为逮捕在逃。签发日期为2006年5月25日。
一口浓重的陕西口音,看起来有60 岁,4 月7 日,耿建利的哥哥耿新民显得很疲惫。他递给记者一份《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
耿新民是西安临潼区人。据其介绍,1996年8月,耿建利与湖北省竹溪县水电局合作创办了“竹溪县碳化硅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耿建利。耿新民从临潼区原工作单位下岗后受聘于该公司,负责生产技术工作。公司运营过程中竹溪县水电局放弃合作,公司由耿建利独立经营。
2005 年12 月15 日,经人介绍,耿建利将“竹溪县碳化硅制造有限公司”经营资质以9 万元转让给河北唐山市的孟维安,并在竹溪县工商部门进行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孟维安接管了公司并派王木林、郑家宝等进驻公司经营。2005 年12月22 日,耿建利同耿新民离开竹溪,去山西省河津市创办新厂。
孟维安等接管竹溪县碳化硅制造有限公司后,利用公司移交时移交的三张增值税发票和他们申领的增值税发票进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活动,引起竹溪县税务局、公安局的重视,立案侦察。
2006 年4 月25 日,竹溪县公安局专案组在山西省河津市昌鑫焦化有限公司找到了耿新民。当时,耿建利回临潼老家不在该公司,找不到耿建利。
“谁也没想到,公安机关竟将耿建利列为在逃人员!”耿新民说。
记者了解到,2006 年4 月10 日,竹溪县公安局接到报案,该县碳化硅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该公安局调查发现,2006 年1 月至3 月,该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1130 万元。此案被湖北省公安厅列为督办案件,该局成立专案组……辗转陕西、山西、安徽、北京等10多个省市调查取证,先后抓获了耿新民、王木林、张金顺等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该案的告破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贡献。该专案组还因此集体荣立二等功。
当地工商局撤销处罚
事发后,耿新民和耿建利感到冤枉,耿建利说:“我们转让公司何错之有?”
记者昨日获取的竹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局称根据竹溪县公安局的建议,该局查明:当事人(耿建利,下同)在2005 年12 月15 日,向竹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聘用协议、委托书、申请书等上面的部分签名不是股东本人所签。新的法定代表人孟维安查无此人,所持身份证系虚假伪造的,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事实。
“……我局于2006 年8 月7 日向当事人寄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撤销当事人2005 年12 月15 日办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竹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称:当事人于2006 年8 月16 日至24 日期间,先后进行了口头和书面陈述、申辩。当事人辩称:孟维安提供虚假身份证时,他们和县工商局都没发现,也没有进行真假鉴定的权利和义务,其责任和后果应由孟维安承担。
该局认为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部分事实确属实情,也较为合理。但其所提交的材料中,孟维安的虚假身份证明,是取得这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要违法事实。因此该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撤销2005 年12 月15 日办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处罚。
2008 年4 月8 日,耿新民拿着这一决定书反问:“工商局都认为我们没有责任,为何要拘留我,逮捕我弟弟?”
耿新民被拘留28天
“耿建利转让法人代表被列为在逃人员,我更倒霉,警方干脆将我拘留了28 天”,耿新民谈及当时遭遇几欲落泪。
耿新民介绍,2005 年,他弟弟通过当地报纸的广告得知有人要买类似碳化硅制造有限公司这样资质的企业。于是,耿建利与对方取得联系。当年12 月中旬,“我们就和对方成交了。对方的法人代表等三人和耿建利等到竹溪县工商局沟通变更公司法人代表”。依据双方达成的转让协议,耿建利以9 万元将法人代表转让给孟维安。2005 年12 月15 日,全部手续办完了,包括营业执照也变更了。
“当时所有的人都看不出身份证是假的”,耿新民说,当时,接手公司的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变更,问及原因时对方称现在元旦到了,以后再办。“按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一经变更,以后所有的事情都与他无关,于是就没有介意此事。”
就这样,税务登记没有变更。
2005 年12 月22 日,耿新民和弟弟离开了竹溪县。2006 年3 月,原公司的会计打来电话称:“可能税务有问题。当地税务局打电话要他们去一趟。”但因为当时太忙,耿新民等就没去。2006年4月上午9点,安徽古井贡酒厂打电话说收到了该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由于发票上有公司的电话和原来法人代表耿建利的名字。于是,他马上给弟弟耿建利打电话,弟弟说马上请会计通知当地税务局,将公司接手的法人代表控制起来。
“事后我才知这个电话被警察录音了,警方已将此立案。”当天上午10点,当地派出所民警就到办公室找他。事后才得知,竹溪县的警察早已赶到,要将耿新民带回竹溪县调查。
耿新民说:当时他以为是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并未在意,就与专案组人员一起“配合”。当晚,他们住进西安西门外的秦沣宾馆,次日专案组人员询问了竹溪县碳化硅制造有限公司转让经过和剩余发票移交情况。
专案组人员称,要将他带回竹溪主要是为了充当证人。
取保候审,耿新民被扣9万元
2006年4月28日,耿新民随同专案组到竹溪,晚上被送进县看守所。而在此之前,该县公安局一直称将他带回竹溪的原因是:要在案件中充当证人指认罪犯。
4 月29 日上午,警方给耿新民补办了自4月28日起的拘留手续。拘留期间,“没有说我犯了什么罪,是什么问题,只在给我家里寄的拘留通知书的注明原因后面写上‘妨碍侦查’”。
2006 年5 月16 日凌晨1 时许,专案组领导告诉他:“你公司9 万元的企业转让费不管是合法的,非法的,还是上当受骗的,都要交来”。
“这时,专案组就给我做工作,让我代替耿建利将9 万元的企业转让费交出,就能取保候审”,耿新民说。
当年5 月18 日,耿新民向弟弟说了此事,弟弟认为是合法收入,称不能交。耿新民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在狱中犯病三四次,都是紧急吃药才缓解的。为防不测,耿新民的妻子高息借了9 万元于2006 年5 月22 日交到专案组。当年5 月25 日,耿新民被取保候审。2007 年5 月23 日,竹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给他办理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此后,耿新民多次前去索要被扣押的9 万元无果。
昨日,记者找到具体办理此案的经侦大队教导员王生阳警官,他表示,此9 万元是以“非法所得”名义被没收,“在合适的时间里,经法院最后审核后,还可能会还给耿建利本人。”
但记者在耿建利出示的一张收据上却看到,其9 万元的名目为“虚开增值税暂扣款”。对此,王生阳教导员却无法解释。
两年来,弟弟成为“批捕在逃”人员
当耿新民被取保候审之后,耿建利的厄运才刚刚开始。从2006 年5 月至今,两年来,竹溪县公安局一直在伺机抓捕耿建利归案。
耿建利不敢和记者见面,他只能在不显示号码的电话中哭诉。其哥哥耿新民也放下了工作,两年来不断地向有关部门申诉。
记者调查核实,当地公安部门对耿建利的“准确”定性是“批捕在逃”人员,即“逃犯”。该局一位警官解释,所谓“批捕在逃”,就是说该嫌疑犯,已经当地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但尚未抓获。此类人员已被公安网络正式通缉。
面对公安机关的正常传讯调查,耿建利为何一直不敢到竹溪公安局呢?
“如果是公正办案,公安机关传讯我时,我当然应该配合。”耿建利说:“但事实上不是这样。”
耿建利说,他一直拒绝和警方接触,是担心被关押报复。2006 年4月,他的哥哥耿新民就是被竹溪公安局干警从山西河津骗到竹溪县,关押了28 天后,要他交1 万元取保候审费,出狱前又被暂扣了9 万元企业转让费。
“当时他们骗我哥哥说,只要给了这9 万元钱,就什么都不追究了。”耿建利认为警方不值得信任:“当拿到钱后,他们又马上就将我列为了罪犯追逃。”
他表示:“我就担心警方把我又关押几个月,那时候谁能帮我们。”
竹溪警方:身份虚假,转让无效
谢守国认为,虽然在2005年12 月15 日到2006 年3 月案发,耿建利转让了他的碳化硅制造公司,但由于在工商局进行法人变更时,接受企业的一方提供的身份证系伪造,因此就可认定此转让无效。
据了解,2005 年12 月15 日耿建利将“湖北省竹溪碳化硅有限公司”的经营权,通过当地工商局转让给河北唐山的孟维安,法人也由耿建利变更为孟维安,直到几个月后,当地工商局才撤销当初的转让。依此推断,即便是在“错误转让”期间,此企业的所有活动包括虚开增值税发票,应与耿建利无关。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访了竹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谢守国,其是此案的主要负责人,他说明了公安部门要抓捕耿建利的理由。
“对方接受企业的一方提供的身份证系伪造,因此就可认定此转让无效。既然耿建利还是公司法人,那么,当公司发生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后,作为法人的耿建利,就有义务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谢守国说:“但他拒不接受调查,我们只能把他作为在逃人员,进行通缉逮捕。”
事实上,与本案相关的3 名案犯已被判刑,相关案件调查也显示,耿建利在此案中并无事实上的过错。即便是在“错误的”企业经营权转让期间,耿建利并没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那警方为何还要坚持抓捕耿建利呢?
对此,谢守国解释:“被判刑的这3 个人,是销售买卖增值税发票,而虚开增值税发票则是公司的行为,耿建利还是企业法人,就该承担责任,所以要抓他归案。”
哥哥耿新民四处讨说法
自从走出看守所,耿新民就走上了申诉之路。回来后,他咨询了相关人士,突然觉得不对劲:“我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和企业纳税人,我没有权利和义务缴纳这9 万元啊!”
自从走出看守所,耿新民四处求助,还写了《关于请求退回九万元的申请报告》。
谈及在看守所里的艰难时光,一辈子未与公安打过交道的陕西汉子说:“在看守所期间,我整日大脑昏昏沉沉,心脏病多次发作。再加上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认识不清,思想压力极大……”
面对记者,耿新民直陈自己“非常冤枉”:一,他未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活动;二,如果说竹溪县碳化硅制造有限公司在企业转让过程中有什么不妥,公司移交时对增值发票的移交有什么错误,是否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责任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耿建利负责,他仅为公司打工的一名员工,何责之有?
据悉,该案已于2006 年底前竹溪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案,并未涉及耿新民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问题。
自去年至今,耿新民四处奔波讨说法。耿新民说,他已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责令十堰市竹溪县公安局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为由,对他刑事拘留28天给予国家赔偿。请求上级公安机关责令竹溪县公安局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为由,将扣押他的9万元退还。
◇对话耿建利
“我身心疲惫,不像个正常人”
长江商报:你几次和我通话都使用不显示来电的电话,为何要如此谨慎?
耿建利:是为了提防竹溪警方抓捕我,但只要新闻媒体把这个事情报道后,我就放心了,不用躲了。
长江商报:为什么“当有媒体报道你这个事情”后,你就放心了呢?
耿建利:一旦有报纸报道出来,就意味着有更多的人来关注我,来监督竹溪公安局,我就可以放心和所有部门接触了,但是现在我心里没有底。
长江商报:你说“心里没有底”,主要指什么?
耿建利:你可能不了解我,我做企业做了几十年,受到不少敲诈。这次就是担心当地警方的办案人员为一己私利关押我,作为一个搞企业的人,我害怕被限制自由,我的企业和我的员工我的家人都需要我。
长江商报:你说的“一己私利”具体指什么?
耿建利:本来与我公司毫无关系,还要关押我哥哥,并把9 万元没收了。这次明知我没有过错,却还不放,就是想我们不要那9 万转让费了。
长江商报:你凭什么这样臆断呢?
耿建利:这个话对方说过多次,今年春节前还下着大雪,竹溪公安局经侦大队的队长谢守国亲自来河津找到我,我当时就在办公室里,他根本不抓我,只说“那个9 万元你不要算了,我们就销案不抓你了”,我没有同意。(注:记者就此事日前向竹溪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谢守国求证时,谢守国对此予以否认)
长江商报:9 万元对于你这个企业主来说应该不算什么,为何要这样坚持?
耿建利:这个案子办案方式颠倒黑白,我不能接受,这9 万块钱,我宁愿捐献给孤儿院。我就是这样的脾气。
长江商报:你已受到2 年的网上通缉了,对你有多大的影响?
耿建利:这个影响简直太大了,我不能坐火车,更不能坐飞机,乘飞机检查更严格。一旦查出来我是网上追逃人员就要抓捕我,对我的企业和扩大生产也有很大影响,我在工商税务办理手续时,根本不敢用自己的身份证。更为重要的是,我身心疲惫,不能像个正常人。
长江商报:你在河津市办企业,竹溪公安局也知道你在这个地方,为何不抓你“归案”呢?
耿建利:事实上,竹溪公安局完全可以请河津当地警方协助抓捕我。但他们又很犹豫,具体负责人又不敢承担这个抓捕我的后果,因此就用这种网上通缉追逃的方式。
本报记者 姚海鹰 刘渐飞 实习生 李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