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娟)丈夫将房子卖了,妻子见房价上涨又想反悔,于是以自己不知情为由,将买主告上法院。昨悉,法院认定,卖房为夫妻共同行为,卖出去的房子不能再收回。
严某和丈夫吴某是洪山区左岭镇某村村民。2003年,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了左岭镇旧房一套。2005年,夫妻俩将旧房翻新,改建成两层共148平米的楼房。2006年8月,丈夫吴某将房子以8.5万元的价格卖给姜某。一年后,见房价飞涨,妻子严某又想反悔,于是将买主姜某告上法院,要求腾退房屋。
法院结合各项证据认定,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对房屋均享有处分权。原告严某虽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但证据显示,严某对卖房一事不可能不知情,且严某未提交不知情的证据。故法院驳回了严某的诉求,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