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高峰论坛在汉举办,专家解析新法热点
昨日,2007年新《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高峰论坛在武汉举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新法的一些热点问题作了说明。
据介绍,新法颁布前,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了19万余条意见和建议,经过长时间酝酿和修改,新《劳动合同法》于今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宣传贯彻新法,易才集团组织、邀请了一批专家、劳动法和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学者和权威人士组成巡讲团,在全国举办巡讲,已先后在上海、广州、南京、西安等地陆续开讲,武汉是巡讲的第五站。
所有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专家表示,以往,许多中小企业对聘用员工经常以口头承诺等方式替代纸面劳动合同,称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在新法中,原则上将不承认这种关系,存在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不遵守此项法规的企业,将面对“代价高昂的菜单”。
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无效
专家指出,试用期包含在合同之内,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无效。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薪水的80%;试用期中,除非有法定事由,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使得一些用工单位不再能将员工用过试用期后,不付或者少付薪水就将员工开除。
经济补偿范围进一步加大
针对多数劳动纠纷源起经济补偿数额的问题,专家解释道,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范围变化很大,单位将负的法律责任很重,不应为此忽视而付出不必要的代价;除了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单位要给予补偿外,即使是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员工同意的,也要支付补偿。此外,还扩大了许多新的补偿范围,为的是在各种情况下,优先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人才发包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法规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因此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相应增加,许多用工单位将会采用或增加从人才外包单位引进劳动者的做法。因此新法规定,凡因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和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派出的劳动者若无工作,劳务派遣单位要按月支付最低工资。
同时,许多专家表示,新法虽然加重强调保护劳动者利益,但并非一味打压用工单位。相反,将促使用工单位学好、掌握好、运用好这一部法律,进一步完善内部评估系统,制订清晰明确的员工综合评估体系,以规避风险;反过来也将促进劳动者提高自身素质,降低用工单位用工成本。
本报记者 叶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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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局专家解答企业养老金上调政策问题咨询
建国前参加工作也算入工龄
本报讯(记者 叶脉 郭婷婷 实习生 朱力)昨日本报开通热线,接听广大读者关于企业养老金上调政策的问题咨询。经过整理,本报委托市劳动局有关专家、负责人进行解答。
问:1948年在私营企业工作,到1953年公私合并。工龄应当怎么算,包不包括1948年到1953年间?
答:工龄可以连续计算,但不属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范围。
问: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有区别吗?
答:凡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农垦企业参保人员除外),养老金计发办法都是一样的。
问:企业学校的退休老师,退休工资一半由社保发,一半由财政发。这类人员应该归在哪一类里?可不可以参加调整?
答:这类人员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不在这次调整范围内。
问:这次的退休金调整是从2007年7月1日开始,而去年调整是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间6个月时间退休金加不加?
答:这次调整时间是从2007年7月1日起,时间是由国家统一规定。
问:按国家要求,这次调整要向最低养老金倾斜,这次我省有哪些政策向这类人倾斜?
答:我们省主要是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等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