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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 32 总第 433   2007年11月20日  星期二 站内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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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治理“老赖”的襄樊试验
  www.changjiangtimes.com·  2007-11-20 6:23:00·来源 : 长江商报

尝试解决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在全省率先出台《联动威慑办法》

/图  本报记者 刘飞超 

【核心提示】

根据统计,自去年以来,襄樊市两级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共判决结案10956件,其中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高达10797件,在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赔偿义务的案件几乎屈指可数。

11月7日,一部由襄樊市委办和市政府办联合颁布的《襄樊市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在当地实施。

《办法》要求,法院的执行工作将与金融、工商登记、税务、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二十多个部门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相挂钩,从法律、经济、政治、道德、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同时,纪检监察以及组织人事部门也被纳入到联动威慑机制中来,“涉府”案件的执行有望降低难度。

据了解,由党委、政府联合制定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做法在全省尚属首次。

然而,震慑机制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还需法律的完善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在《办法》中,各个联动部门是否必须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尚未做出强制规定。今后的执行过程中,矛盾将会逐步显现。

2万赔偿追讨4

像杨婆婆这样的人还属于“幸运者”,虽历时近4年,但最终还是拿到了赔偿。还有不少案子,因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债务人千方百计逃账、赖账、躲账,并想方设法隐匿财产等情况,根本得不到执行。

儿子在车祸中丧生,法院判令肇事方赔偿2万余元。然而,4年时间过去了,死者家属费尽周折,辗转数次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赔偿款才勉强到位。

119日,记者在襄樊市襄阳区一个普通的家属院里,见到了60多岁的杨婆婆和她近10岁的孙子,他们已经相依为命生活了5年。记者看到,简陋的小房子里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客厅的小桌上摆放着杨婆婆儿子的遗像,整个房间显得灰暗破败。

5年前,杨婆婆的儿子不幸在一次车祸中丧生。次年底,襄阳区法院判令车主王某和车辆挂靠的某组件厂连带赔偿亲属2.48万余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王某和组件厂仅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眼看着孙子渐渐长大,生活和上学都成问题,杨婆婆心急如焚,再次找到了襄阳区法院。执行人员在王某拒绝履行余款的情况下,对王家进行了搜查,但王家自车祸后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只好又找到车辆挂靠的组件厂,可该厂却悄然“蒸发”,原厂址上变成了一家新公司——赔偿执行一下子变得漫长无期。

执行人员在当地群众中明查暗访,终于了解到:原组件厂的法人代表刘某已重新与某企业合资组建了电器公司。

执行员与刘反复沟通无果,去年3月底,执行干警决定依法对刘某实施司法拘留。面对拘留决定书,刘某最终如数履行了执行款。

执行法官介绍,像杨婆婆这样的人还属于“幸运者”,虽历时近4年,但最终还是拿到了赔偿。还有不少案子,因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债务人千方百计逃账、赖账、躲账,并想方设法隐匿财产等情况,根本得不到执行。

 9成案件需强制执行

业内普遍认为,要解决“执行难”,需要有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通过建立威慑机制,使遵守法律判决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去年以来,襄樊市两级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判决结案10956件,而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高达10797件,在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的寥寥无几。

这样一组统计数据,让襄樊中院开始意识到,执行难的问题已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今年6月,襄樊中院向襄樊市委、市人大汇报:这些年来,执行难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逃避执行乃至暴力抗法问题十分突出。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是重要原因之一,不少被执行人通过各种关系阻挠法院执行,所以才有了后来的“交叉执行”。

此外,执行立法滞后,也导致了执行难。对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行为,法律仅赋予法院15天的拘留、罚款权,情节严重的才能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期也很短。这造成了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产生了这样的心态:有钱也不还账,大不了被法院拘留15天,15天后法院还是不能拿我怎么样。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惩戒措施,威胁、甚至伤害执行法官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业内普遍认为,要解决“执行难”,需要有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通过建立威慑机制,使遵守法律判决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襄樊政府的强硬态度

襄樊中院副院长雷涌泉说:“《办法》将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与其个人财产状况、生活消费、信誉保证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紧密联系,敦促其自动履行民事裁决的义务,织就了一张围堵‘老赖’的恢恢法网。”

117日,一部由襄樊市委办和市政府办联合颁布的《襄樊市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在当地实施。

据了解,由党委、政府联合制定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做法在全省尚属首次,甚至在全国治理法院执行难问题上也走在了前列。

襄樊市综治办张建国说,其实《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在现行的相关法规中几乎都有迹可寻,而襄樊市委市政府再次颁布《实施办法》,更大程度上是表明对该问题的态度。

今年以来,襄樊市中级法院多次向市委、市人大汇报,提议:“由市委、市政府制定《襄樊市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实施办法》,借助社会诚信体系的力量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让拒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记录者付出更大代价。” 今年6月,襄樊市委副书记张家林批示,“为了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制定这个实施办法很有必要。”随后,襄樊市委书记田承忠也批示:“同意”。

襄樊中院副院长雷涌泉说:“《办法》将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与其个人财产状况、生活消费、信誉保证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紧密联系,敦促其自动履行民事裁决的义务,织就了一张围堵‘老赖’的恢恢法网。”

36条规定盯死“老赖”

如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房地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将不为其办理房地产、车辆过户手续,金融机构将不为其办理新的信贷、信用卡业务,工商部门不得为其核准新公司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公安部门将不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出国手续,规划、建设部门将不为其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

如果《办法》中的各项条款能全部落实,今后,在襄樊不能按时履行法院判决的人将在襄樊市内寸步难行。

此次《办法》所涉及的22个部门,将涉及到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条款针对有钱人更为有效”。

《办法》通过36条规定,对各个联动部门的权责进行详细阐述。

雷涌泉说,按照襄樊市委、市政府出台的这部文件,今后要建立执行工作社会联动机制,将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予以公开。其中明确表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的名单。

同时,与金融、工商登记、税务、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二十多个部门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相连接,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道德、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

根据这一机制,如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房地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将不为其办理房地产、车辆过户手续,金融机构将不为其办理新的信贷、信用卡业务,工商部门不得为其核准新公司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公安部门将不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出国手续,规划、建设部门将不为其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等等。

同时,襄樊中院已将去年以来拒不履行义务的“赖账者”的名单、信息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下一步将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其中银行的征信系统可供全国所有银行参考。

2006年,襄樊中院就曾就该做法进行了尝试。在当地的媒体上,分多批公布了部分“老赖”名单。

“我们选择公布的大多是有赔偿能力但拒不执行的‘老赖’”。雷涌泉说,这些人在媒体上看到了自己的大名后,很多都愿意到法院来积极沟通。

《办法》同时明确规定,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职权,向尚未履行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可在媒体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举报。

对被执行人高消费所涉及的物品,法院可予以扣押、冻结、查封,并视执行需要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作价低偿相应债权。

联动威慑“有权老赖”

对属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长期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严重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向组织人事部门、单位党组织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单位党组织在对其年终考核、奖惩兑现、职称晋升等时要将此情况作为依据之一。

涉“府”、涉村、涉企等案件,一直是法院执行的老大难。襄阳区法院人士介绍,在襄阳区13个乡镇中,有半数以上的乡镇政府在债务案件中属于被执行人。由于这些债务大多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形成的,数额巨大,情况复杂,而此时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该法院人士回忆,襄阳区法院在执行襄城区某镇政府债务纠纷一案时,该镇负责人要么躲着不见,要么说:“反正我们没钱,你们看着办吧!”而除了办公楼,该政府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又不能查封,一旦查封,政府将无处办公。

据介绍,在襄樊中院难以执行的案件中,这样涉及到政府部门的案件不在少数,而这些案子往往让执行人员左右为难。

根据最新颁布的《办法》,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将被纳入到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中,这对于法院加强涉“府”案件的执行,无疑是个重量级的砝码。

据襄樊中院人士介绍,从之前工作的经验来看,不少的“老赖”就是公务员或者相关的政府部门本身,而且,在执法的过程中,还可能受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

对此,《办法》明确规定,对执行中遇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或者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甚至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院执行情节违法违纪的,人民法院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对属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长期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严重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向组织人事部门、单位党组织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单位党组织在对其年终考核、奖惩兑现、职称晋升等时要将此情况作为依据之一。

悬而未决的实施难题

《办法》的实施将主要由襄樊市综治委牵头。作为综治委的具体实施部门——综治办规定,配合法院的执行问题将纳入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但是,在数十条的综合考评中,这一规定究竟能对相关的联动部门具有多大的约束力,目前还不得而知。

这部看上去近乎完美的《办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要逐步完善。

雷涌泉介绍说,《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多次邀请各个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一起逐条分析相关条款。比如,此前,《办法》中的二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偿债义务之前,在申请办理投资项目的审批、相关资质等级、资格证书的审批以及特许经营资格等行政许可事项时,相关职能部门应禁止予以办理。

经过修改后,变成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执行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并与人民法院积极协调配合,采取措施,依法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偿债义务。

“此前的规定很硬,是现行的相关法规所不允许的,甚至还可以让相关的职能部门因此而吃官司。这也是在讨论过程中争论最大的条款。”

但是在整个《办法》中,没有对联动单位必须配合法院的执行作出强制规定。

襄樊中院副院长雷涌泉表示,此前,他们在起草《办法》时,也想到过这个问题。但是,最终无法在《办法》中就此作出规定。

“地市级政府没有权利颁布强制性法规”,这是他们面临的最大问题。

从相关条款来看,在配合法院执行过程中,不少职能部门的利益将受到损害,相关部门是否会全心配合法院,这将是个未知数。襄樊中院人士也不敢对此下结论。

“如果相关联动部门不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我们会向综治委反映,应该能得到很好的处理”,雷涌泉似乎很有信心。

《办法》的实施将主要由襄樊市综治委牵头。按照相关规定,综治委的主任应为当地一把手。

作为综治委的具体实施部门——综治办规定,配合法院的执行问题将纳入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但是,在数十条的综合考评中,这一规定究竟能对相关的联动部门具有多大的约束力,目前还不得而知。

“这关键还要看各个部门对综合考评的重视程度”,襄樊市综治办人士告诉记者。

雷涌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坦言,目前还不知道这个办法能从多大程度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但是,绝对是个有益的探索”。

从《办法》制定的初衷来看,也没有奢望“老赖”因此而减少,申请强制执行的比例居高不下的现象可能也难以避免,但有人士认为,《办法》让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借助联动单位的力量,以强制的手段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这未尝不是个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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