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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部门联合发文加强破产程序金融服务 多点发力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新格局

2022-11-24 08:11:04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办理破产”指标,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的重要指标之一。如何帮助破产企业重新恢复活力,让企业留得住、发展好,不仅是司法部门独家关注的重点问题。

近日,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省地方金融局等4家金融监管部门,联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出台《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 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简称《意见》),以降低企业破产的制度性成本,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

近年来,湖北着力打造一流的金融生态环境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塑造一流的产业壮大环境,真金白银支持产业发展,真心实意帮助企业成长,全力为企业家和投资人保驾护航。《意见》的出台,在全省层面建立了法院与金融机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协同处置”的常态化破产联动工作机制,将为湖北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十年“僵尸”资产破茧重生

11月20日,位于湖北省宜城的大虾城装修已进入收尾阶段,并预计于明年元旦正式开业。这个烂尾超过十年之久的项目,在当地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正焕发出新的生机。

宜城大虾是湖北襄阳市20世纪90年代就兴起的风味小吃,在湖北特色餐饮中占有一席之地。2007年,宜城市耀江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了“大虾城”项目,但由于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项目于2012年10月停摆。2015年9月,宜城市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经过法院公开拍卖,宜城市绿泽田园有限公司成功接手该项目。

然而在后续建设中,由于大虾城牵涉面广、情况复杂,原投资方破产,原施工、设计、地勘、监理等主体有的也已发生变更等因素,相关债权纠纷也未能有效解决,导致该项目一直未能实质性重新动工建设。

今年初,宜城市入选湖北省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先行区试点。为全面落实先行区创建工作,当地政府迅速成立了“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改革事项领导工作小组,定期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院、住建、税务等相关部门召开“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改革先行区创建工作研讨会,建立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案。其中,大虾城项目被列为重点办理项目。

经过工作小组的指导,接手大虾城项目的宜城市绿泽田园有限公司对原项目“一房二卖”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整改,并将原来单一餐饮项目通过招商引资转变为商业综合体,这个停摆长达十年的项目终于得以重生。

项目负责人表示,大虾城开业后,可创造就业岗位500余个,实现税收数百万元;而接盘新项目的绿泽田园公司月产值可达1800万元,月缴利税60余万元;昔日的烂尾楼也将成为宜城餐饮新地标,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新贡献。

宜城市改革事项领导工作小组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宜城以先行区试点为契机,创新方法化解了东海水务公司、盈兴塑业公司、大山合集团、安能集团等60余个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改变了过去很多客观原因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困境,促使闲置资源充分利用,帮助企业健康成长,使企业和群众享受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红利。

打造常态化破产联动机制

今年以来,湖北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保障、创新服务举措,通过加强“软环境”建设,实现“硬指标”提升,努力打造低成本法治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为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的保障。

湖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破产重整可以为面临破产的企业保留生机,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企业职工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不良信用记录难以消除,企业破产重整往往陷入程序僵局,引入投资人、解决受限股权举步维艰。《意见》的出台,是湖北持续深化以控制成本为核心的营商环境建设,降低企业破产的制度性成本的一项重要举措。

《意见》明确规定了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辖区金融机构将全面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在管理人开户,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账户,申请解除破产企业账户的查封、冻结,注销破产企业或管理人账户等方面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为破产财产的拍卖成交提供融资支持,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成功率;在破产程序中,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在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方面,《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工作机制,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在对破产重整企业的金融支持方面,《意见》指出,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参与企业重整。

此外,对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的信用重建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不宜单一、机械地依赖征信系统中企业重整前的贷款记录作出信贷决策,进一步做好重整企业的信用重建。

《意见》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企业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后,破产管理人凭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等资料,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按照重整计划或和解后的还款安排更新相关征信记录,进一步做好重整企业的信用重建。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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