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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员工违规代客理财频发   投顾合规成券业痛点

2019-08-26 07:35:20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记者 郑玮

    近日,广东证监局公布的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显示,因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用客户名义买卖股票,且对回访时客户身份明显存疑的情况未采取进一步的核查措施,国信证券广东南海分公司被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值得关注的是,6月份,信达证券营业部的两名营销员工也因私自代客户进行证券买卖,后因发生投资损失,客户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信达证券两名营销员工需向投资人张某赔偿约243万元及后续资金占用费用的80%。

    从业代客理财受严格监管

    据了解,由于投资交易的特殊性,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理财违规行为一直受到严格监管,并且直接写入法条。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投资市场从业人员违规理财问题时有发生。其中,有少数从业人员以知悉内幕消息、专业炒股、承诺保底收益或约定收益分成等手段,获取客户信任,从而私下代客交易或者理财。另外,也有客户以给予报酬或约定收益分成的形式,主动诱导从业人员代理账户的情况。

    信达证券陷代客理财纠纷

    据了解,2014年2月,信达证券业务经理张某介绍申某某在信达证券开立证券账户;同年3月10日,申某某与信达证券高某某签订了一份授权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上述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申某某委托高某某为其进行有偿代理操作在信达证券开立的户名为申某某及其亲属姓名的3个账号,这3个账号起初合计金额为1100万元。并写明:开户后申某某把账户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告知高某某(不含资金调拨密码即从券商转银行和从银行转券商的资金密码),由高某某进行交易。

    同时,在法院认定的事实中,申某某与高某某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包含保底条款。比如,协议书规定高某某须保证申某某每月固定收益2%等等。法院认为,申某某与高某某签订的有保底条款的证券委托理财协议,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有损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约定。

    同时,高某某作为专业证券的从业人员,应当清楚证券投资的风险,但仍选择与申某某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并承诺保底条款,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原告所受损失的主要责任。而申某某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最终,对于申某某诉请损失中过高部分,法院未给予支持,并判决张某、高某某于指定时间内向申某某赔偿2426550.4元及后续资金占用费用的80%。

    对于这类纠纷,有专家建议,一方面,券商要约束自己的员工,对代客理财行为给予处分;另一方面,对投资者采取适度保护原则,如果双方自愿的话,尤其是投资者明确知道代客理财是违规的,那么一旦投资出现损失,投资者自身也要承担,毕竟这本来就是市场行为。

    事实上,随着严监管的推进,监管对于证券从业者代客理财现象的查处力度也在加强。

    2019年1月,证监会在《2018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综述》中透露全年共作出24起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案件处罚。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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