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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严管自然风景区项目建设核心区内不得建生产设施

2018-09-14 06:43:17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为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于2019年底前完成辖区内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的核查、确认并完成确权登记和勘界定标。

在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监管方面,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禁止填堵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严禁以纯引水式小水电等改变水系自然状态的方式进行开发。

此外,对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水(风)电开发、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民生基础设施及其他违法建设项目,依法作出处理,在处罚追责基础上,避免“一刀切”地关停。

其中,建设单位主动补交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相关行政审批申请的,有权审批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符合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对于新的违法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和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依法关停或关闭。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已设置的合法合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除民生以外的商业取水权,要限期退出。

通知还要求,2020年之前制订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总体规划。同时,经批准划定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均要建立管理机构,各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力。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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