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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拟规定可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2018-07-24 14:12:46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讯(记者 周舜尧 通讯员 朱博)7月23日,省环保厅厅长吕文艳向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关于《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据介绍,《条例》修订主要遵循与上位法有效衔接、突出湖北特色、超前谋划等基本原则,对《大气法》中未作规定的,或虽已作规定但需要细化的,进行细化,同时增强了法律责任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修订草案)》中,提出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规定省人民政府制定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同比变化情况,按年度实行生态补偿和奖惩。

此外,对燃煤机组提出更高的管控要求。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已经建成的,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淘汰或进行技术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燃煤锅炉计划淘汰名单和时限。

在船舶排放污染防治中,《大气法》仅对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我省创新性提出在沿江区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与长江大保护有关要求结合,有效保护水资源及防治长江沿线的船舶大气污染。

《条例(修订草案)》具体规定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江区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并会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的排放标准。禁止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禁止运载危险货物的机动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等内河水域进行清舱或驱气作业。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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