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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下月起三地试点

2018-04-13 06:53:16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酝酿11年、备受关注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终于落地。

昨日,财政部官网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通知》明确,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提出,试点政策适用的对象,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此外,《通知》还对试点期间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和信息平台、试点期间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及管理、试点期间税收征管等方面做出规定。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在销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应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保险公司与信息平台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去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曾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提出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等措施,在2017年年底前,我国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综合)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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