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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不能想涨就涨 共有车位收费归全体业主

2018-03-30 06:40:25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湖北省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江楚雅 通讯员 沈佳)近日湖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发布《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规定物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不得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费,物业不能随意调整收费标准,有车库的业主不必再缴停车费等。《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4月起,湖北省物业收费将有统一规范。住宅前期物业(开发商房屋交付业主之日至小区业主大会成立)的收费按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其他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物业公司不能单方面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须经多数业主同意。

《办法》规定,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未按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办法》还规定,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可收取停车费,但不得另行收取泊车服务费。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收费的管理、使用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开发商、物业公司不得变相销售。

对于已经买了或租了车库(位)的业主,物业公司不得再额外收取停车费。开发商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高价租售或与商品住房捆绑租售车库(位)。

哪些车进小区可以免缴停车费?《办法》列了清单——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为业主提供搬家(配送货物)服务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等。

针对房屋装修收费问题,《办法》要求,物业公司不得随意收取房屋装修保证金,要先出台管理办法对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事项进行具体规定。

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可委托物业公司有偿清运,但装修管理费、电梯运料费等,一律不得收取;为业主提供装修、安装、维修等临时性服务的外来人员、车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向长江商报记者表示,此次《规定》提到,物业不能随意涨价。其实是把物业的定价权重新给了业主。尤其是在存量房市场到来的背景下,如何保障业主的更多权益,是当前关注的内容。

“后续对于物业管理的质量不到位、价格不公道等现象,实际上都会有一个淘汰机制,这样也会倒逼物业公司改革和物业并购机会出现。”严跃进说。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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