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为贯彻落实《特别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深交所同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于2018年6月2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证监会关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减持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制度的精神,鼓励创业投资基金长期健康发展,规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行为,对真正进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差异化政策支持。《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对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期限已满36个月不满48个月的,在任意连续6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投资期限已满48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同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股东违反《实施细则》减持相关规定、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交易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实施细则》的发布,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证监会《特别规定》的重要举措,将在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坚持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促进创业投资基金稳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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