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 > 宅基地改革不能一蹴而就 可设置出让金监管部门

宅基地改革不能一蹴而就 可设置出让金监管部门

2018-02-09 07:15:15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2018年2月4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作为“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对外公布。根据文件部署,我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笔者认为,放活宅基地政策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改革的重大决策,一个新的改革红利机遇期将随之到来。

此次宅基地改革,不但可以实现农村闲置宅基地的集约利用,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城乡双向流动,还将有助于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有望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当然,宅基地改革不能一蹴而就,要充分做好预案,防止改革初期出现混乱和不利影响。我认为,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监管部门,为宅基地流转设置指导价格,防止宅基地被炒作。具体可采用以下措施:

一、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

现在的宅基地是无偿使用、划拨的,类似于上世纪90年代前的城镇住房由国家和单位提供的形式。土地是供给有限商品,无法持续地为农村人口分配宅基地,应当让拥有宅基地的农村人口承担土地使用权成本。

农村宅基地市场化以后,可以先过渡到由集体、个人共同承担住房成本(这种情况下,宅基地流转获得的收益由两方共同持有),随后逐步向成熟的住房制度发展,即规定农村宅基地土地仍为集体所有,但使用权可以按照市场供需确定价格后流转。

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市流转,要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后,才能拥有使用权。可以参照物权法对城镇住房用地的规定,规定农村土地所有制同样具有70年使用权,与城镇住房同等待遇。

二、设置专门的基层土地出让金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

设置专门的出让金管理部门,让专业资金管理人才来管理。由于集体所有制的特殊性,政府部门不宜直接参与,可以派出专业人才帮扶和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三、设置指导价格、成立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门

农村宅基地与粮食安全息息相关,完全按照市场规则,一旦市场失灵,偏离正常价格,可能导致农村劳动力迅速流失,将直接影响粮食产量。短期内,可以设置宅基地价格指导价,引导已经在城市生活、定居,但没有城市固定住房或户籍的农业人口流转土地;长期内,应尽快提高农业规模化程度,将农业从业人员收入先提高上来,让农业与城镇其他产业同样具有高利润率和吸引力。

我国不少村庄的土地规划并未纳入政府指导体系,很多村庄的土地规划并不受硬性约束。笔者建议修改《城乡规划法》,将全国村庄土地统一规划;建议成立专门的政府部门,管理宅基地,研究宅基地的集约使用政策。(中国青年报)

责编:ZB

长江重磅排行榜
视频播报
滚动新闻
长江商报APP
长江商报战略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