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日前公告,容许首次公开招股选择灵活定价,目的是让相关的新上市申请人,在万一其后股份发售定价低于招股章程所披露的指示性发售价或价格范围时,仍可如期继续首次公开招股,而毋须因触动撤回机制而招致额外成本及延误。
根据规定,上市申请人可在毋须触发撤回机制的情况下,将首次公开招股的最终发售价定于不低于招股章程所披露的指示性发售价或指示性发售价范围(范围的上下限须在30%以内)下限的10%。规定以试行形式推出,于推出12个月后检讨。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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