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无证执法,违者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
长江商报讯(记者 周舜尧)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武汉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当前正在进行立法征求意见。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该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实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包括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理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等。比如,市、区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严禁无证执法;实施行政执法时不出示证件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
专项监督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价、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违法案例通报、行政执法督察等。其中,市、区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有“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未落实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的;借执法牟取私利的;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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