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湖南证监局公布对西部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主要因为在今年公司债业务现场检查中,监管层发现西部证券发行承销的15浏水债存在信息披露不一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未被有效监督问题。
湖南证监局表示,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已对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西部证券作为15浏水债的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存续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义务,未能持续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西部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信息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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