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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要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2017-07-04 07:59:36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湖北出台政策要求各市州县加快实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须按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对养老服务设施提出了硬性要求。

优化养老机构审批手续

意见提出,全面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事项“承诺办理制”改革,凡是申请人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同时,优化审批手续。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意见要求,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养老机构相关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

实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

意见提出,把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各市州县“十三五”末要加快实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农村互助照料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并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

其中,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加强基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确保全省每个乡镇有一所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

此外,实施“互联网+”养老工程,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平台、信息系统、APP应用、微信公众号等,重点拓展远程提醒和控制、自动报警和处置、动态监测和记录等功能,规范数据接口,建设虚拟养老院。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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