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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至1/3

2016-12-30 02:50:53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保监会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标准,严格股权结构监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加强股权监管、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对相关风险隐患的查处手段和问责力度,近日,中国保监会就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监管是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以来,保监会对现有股权监管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深入研究股权结构、资金来源、穿透式监管等重点问题,对《办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最终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保监会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做实“保险业姓保”的重要举措。

一是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标准。《办法》本着“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的原则,针对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股东,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确保保险业姓保。

二是强化股权结构监管。《办法》基于股东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三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有效发挥制衡作用,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

三是强化股东监管。《办法》加强对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真实股东的穿透式监管,在注重股东资本实力、持续出资能力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对行业背景、个人素质、管理团队、既往投资情况等方面的考察评估,以确保其具备符合保险行业特点的理性投资心态和稳健经营理念。

四是加强资本真实性核查。为规范股东出资行为,防范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办法》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同时进一步明确审查标准,采取更加明确有效的监管指标,确保投资人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

五是强化审查措施和问责力度。《办法》通过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后问责等一系列监管手段,建立了股权管理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采用公众监督、股东承诺、章程特殊条款、严格问责等措施,有效防范治理风险。

下一步,保监会将坚持从公众公司标准和风险监管的视角出发,继续完善保险公司股权监管体系建设,切实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监会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研提意见,并将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加快推进《办法》的后续立法程序。(上海证券报)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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