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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持股企业须有严格退出机制

2016-07-22 01:20:10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多年来,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权一直被视为禁区,在企业已无力偿还到期贷款的情况下,要么破产清算,要么通过其他方式处理。事实上,金融机构在现有环境下持有企业股权,并没有太大的问题。

从总体上讲,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权是可行的,也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要求。特别在创业创新热潮正在掀起,小微企业数量越来越多的情况下,那些有技术、没资金的科技型企业,尤其需要金融机构以这样的方式去支持。同时,银行在这样的支持过程中,自身盈利能力也会大幅提升。

无疑,由于金融机构和企业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建立了股权关系,就成为“一家人”了,从市场公平的角度来考虑,自然也不适宜太多,不适宜太普遍。若过于普遍,金融的风险就会加大,不公平因素也就会增多。因此,在如何处理金融机构与企业的股权关系上,还应当有严格的股权退出机制,让金融机构更多扮演财务投资者角色、投资机构角色、投行角色。一旦企业步入正常发展轨道,且已经有了较强市场竞争和抗风险能力,金融机构就得以一定溢价向企业或其他机构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一般情况下,理当溢价转让给企业,让企业再找战略投资者,而不该由金融机构直接转让持有的股权,避免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上海证券报)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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