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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上市须配以差异化监管

2015-05-13 01:56:46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曹中铭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日前在“互联网行业座谈会”上表示,将大力支持互联网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上市。深交所将进一步优化相关规则,设立差异化的上市条件,细化行业信息披露要求,建立符合企业成长规律和经营特点的制度体系。笔者以为,既然深交所欲为互联网企业设立差异化的上市条件,就该建立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与之配套。

为了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发展,也为了吸纳更多具有行业前景的企业(也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去年5月份证监会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与此前的《暂行办法》相比,最大的亮点就表现在降低门槛上。如《暂行办法》在盈利条件上规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而《管理办法》则规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显然,新办法的上市门槛要低得多。

尽管如此,对于那些还没有实现盈利的互联网企业而言,在A股上市仍然不是件容易的事。因此,进一步降低互联网企业的上市门槛,为其设立差异化的上市条件,无疑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与证监会主席肖钢“允许尚未盈利但符合一定条件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表态遥相呼应。

不过,为了防止一些原本不符合挂牌的互联网企业在A股上市,相应的监管也须及时跟上,否则就会损害资本市场以及投资者的利益。笔者以为,对于这类互联网企业,可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其一,实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凡按差异化上市条件上市的互联网公司,应对其实行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今年1月,上交所调整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模式,由按辖区监管转换为分行业监管,互联网公司信息披露也应实行分行业监管模式。实行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增加监管的针对性,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其二,实行差异化违规处罚模式。差异化的上市条件,等于为那些原本不具备在沪深股市上市条件的公司开通了“绿色通道”。为防止某些互联网公司为了上市而上市,保护投资者,对这类上市公司出现的违规行为,也应在现有基础上大幅提高其违规成本,这亦是其在“差异化”条件下上市应该付出的代价。

其三,限售股解禁与减持实行差异化。鉴于互联网企业在没有实现盈利情况下上市,为防止某些企业假上市真套现,建议将其小非的锁定为三年,大非锁定五年,而且,在企业没有实现盈利情形下,所有发起人股东的股份都禁止减持。

(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员)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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