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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进不出”的社会抚养费难言公平

2015-04-16 02:40:15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据中青报报道,安徽省芜湖市一对夫妻因超生被征收了4万元的社会抚养费。然而,就在缴纳了社会抚养费1个月后,超生的女婴意外溺亡。悲伤之余,他们全家人想讨回已缴纳的4万元社会抚养费,遭到了镇乡和县计生部门的拒绝,理由是,已上交国库,且无相关法律规定。

按照现行的计生政策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超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为了“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那么,孩子夭折了,就等于不再占用“自然资源”和“公共投入”,社会抚养费理应退还,才能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此外,社会抚养费究竟是行政罚款还是行政收费?如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罚款,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超生两年后未被发现,就不能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了。但很多地方是一旦发现超生,无管是二年内还是二年外,都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收费,那么超生就不是一种违法行为。

据统计,5%的儿童会在成年前因为各种原因比如溺水、疾病死亡,其中不乏超生儿。又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超过200亿元,没有退还的社会抚养费应该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这些本该退还超生者的钱被拿去,加剧了一些超生者的困难,也加剧了他们的不公平感。

尤其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已成滋生腐败和产生权力寻租的温床,很多地方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去向不明,不少成为腐败分子的囊中之物。一些地方为了多征收社会抚养费,甚至纵容和鼓励超生,一项为了抑制人口增长的主要手段,最后变成了一种敛财手段,不仅未达到抑制人口增长的目的,还给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导致社会抚养费“只进不出”的原因有三: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二、罚款已上交国库;三、无法律依据可以退还本人。其核心是法律上没有依据,即便计生部门表示理解,也无法进行退还的操作。

因此,要想还社会抚养费以公平,必须对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有两种方案,一是拾遗补缺,修补政策法规的漏洞,从公平、公正以及保证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尽快制定关于社会抚养费返还的相关制度,对返还标准、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填补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

事实上,去年1月7日,国家卫计委发言人毛群安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国家卫计委正在启动对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的修订,表示将对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规范。去年年底,国家卫计委完成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但修订后的送审稿仍未涉及社会抚养费的返还问题,换言之,社会抚养费带来的负面影响仍未得到足够重视。

二是一步到位地改革,即全国人大启动程序评估社会抚养费征收对社会造成的部分负面影响,启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修改法律中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甚至在条件成熟时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究竟哪一方案可行?需要给一个答案,总之不能像现在这样只进不出。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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