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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造假要“亮剑”更要刺中“要害”

2015-03-02 01:27:21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根据全国统一安排,目前,各级组织部门正在对干部人事档案分级、分批展开系统专项审核,各级别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档案均将纳入审核范围,直接向干部人事档案造假乱象“亮剑”。

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专项审核,事出有因。近年来,透过媒体的报道,为数不少的干部档案造假事件进入了公众视线。其中是不乏一些令人瞠目的案例,例如曾经轰动一时的河北石家庄“骗官书记”王亚丽,其档案中“除性别是真的外,姓名、年龄、履历全是假的,档案中90多枚公章中,有三分之一以上是假的”。

干部档案造假,动机何在?总结起来,无非“权”、“利”二字。伪造身份,便于混进公务员队伍,甚至能谋到官职;修改年龄,可以让自己满足选拔任用条件,也关乎退休时间;“美化”学历履历,可以获得更好的从政资本……

只是,档案造假有那么简单吗?不简单,从现有的制度安排来看,根据《干部档案条例》,干部档案一般处于保密状态,利用和查阅干部档案的行为受到了严格限制,想在原有的简历上动手脚并非那么容易。再者,组织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也必然会对干部履历进行真实性审查,修改过的假档案怎会轻易蒙混过关?

事实上,干部档案造假并非不可实现。中组部曾披露,“不管是改身份,还是改年龄,还是改学历,都少不了当地相关部门、甚至是一把手的协助”。例如,广东梅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原政委钟立档案造假案中,给予协助者的身份就涉及“县委书记”、“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以及“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在类似档案造假的案例中,“一把手”们所扮演的角色十分关键。要知道,如果“一把手”权力过大,那么无论在组织部门内部还是各部门之间,极易形成一种唯上乃至媚上的官场生态。一旦“一把手”们要求或授意档案造假,指望相关部门和办事人员坚守原则,恐怕并不现实。就此而言,解决“一把手”权力过大问题,是杜绝档案造假现象必须跨过的一道坎。

当然,现有档案管理制度存在缺陷,是诱使权力越轨的一个外部因素,也值得我们重视。毕竟在保密制度构成的封闭环境下,干部档案是否被修改、造假,外人根本无从知晓。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即便干部档案中确有一些信息不宜公开,但像年龄、学历这类基本信息有必要保密吗?诚如一些专家所建议的,我们何妨建立干部档案数据库,推进干部基本信息的公开化,实现全国联网查询,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用阳光来遏制那一双双伸向干部档案的黑手?这个方向值得我们努力。

此外,要杜绝干部档案造假,事后环节也值得反思:我们对造假者的处置是否到位?事实上,不少干部档案造假最终都是以免职了事。除此之外,也有党内警告、诫勉谈话等处分案例。当然,也有被开除公职的情况,但这少之又少,而且往往与涉事者本就伪造身份、混进公务员队伍有关。总的来看,不少犯事者,往往能继续享受纳税人的供养。

“不讲诚信的人没有资格担任公职。”美国国会审计署总审计长戴维·沃克曾如此表示。而因为学历造假,美国第一位女奥委会主席桑德拉·鲍尔,最终就落入了“卷铺盖走人”的境地。相比之下,我们对于档案造假的官员,是否过于宽容了?让他们继续留在公职岗位上,会不会传递这样的信息——即便东窗事发,公职身份仍在,基本利益是有兜底保障的——从而鼓励了造假者前仆后继,博取高收益?

处置档案造假的干部,还应当从法律层面更进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涂改、伪造档案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不过,我国《刑法》中并无相应的条文,只存在“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所以档案造假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打击。这无疑不利于震慑和遏制档案造假行为。

干部人事档案,是选拔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关乎干部队伍的建设,更关乎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干部档案真实可信意义重大。此次各级组织部门向干部人事档案造假乱象“亮剑”,极有必要。不过,要“亮剑”更要刺中“要害”。通过这次大规模的专项审核,唯有充分暴露档案造假背后的多重“病根”,才能推动其“诊治”,从而更加有效地杜绝干部档案造假。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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