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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为何障碍重重

2015-01-26 00:28:31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评论员 张瑜

2015年,各地推进排污权交易相关工作有加速迹象。甘肃、重庆、吉林等地政府出台相关文件,推动排污权交易相关工作。业内人士指出,多地在排污权交易试点方面取得了一定经验,但是依然存在交易清淡、市场化程度不高、跨区域交易难等诸多问题。

所谓的排污权交易,究竟是什么?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好处?早在1987年,上海吴泾地区的企业就曾开展过二氧化硫排污权企业之间的成功交易,开创了中国排污权交易的先河,为何时至今日,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设仍然不甚顺畅?眼下的排污权交易试点提速,又该靠什么打破重重障碍?

本报特邀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志青,与您一同探讨。

借助市场之手推动减排

长江商报:对于“排污权交易”,很多人可能不大理解。您能用一些例子来阐释一下它的作用和意义吗?

李志青:排污企业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来购买所需的排污量,也就是说,未来针对国家规定的几种主要污染物,企业将在原有生产经营基础上增加一种成本,这是其一。其二,这种成本与排污费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其高低交由市场决定,如果企业需要的排污量比较大,超过了国家给定的范围,那么,它就必须在市场上购买额外的部分,反之,如果有多余,那么它就拿到市场来出售,其中的价格水平完全视供求关系而定。

举个例子,如果烧煤的电厂(这是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大户)某一个年份里因为各种原因提前用完了国家给定的排放指标,那么,接下来,它有两种选择,一是停产(因为没有排放指标就无法进行生产),二是买入排放指标(即排污权),对此,究竟选择哪个选项,电企就要进行权衡,假如购买排放指标的成本高于其生产带来的收益,那么它可以选择停产。这么做的好处是,最终是最有生产效率,也就是最有负担能力的企业获得了有限的排放指标,从而较好地保护了我们的生态环境。还有一重好处在于,可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降低其排放的水平,同时提高排放的利用效率。

四大因素决定制度建设进程

长江商报:早在1987年,上海吴泾地区的企业就曾开展过二氧化硫排污权企业之间的成功交易,开创了中国排污权交易的先河。此后,也有不少地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然而,直至今日,我们仍在“推进排污权交易”。请问,过去排污权交易推进不畅的主因有哪些?

李志青:排污权交易的核心是用市场的方法对企业的排污形成外部的硬性约束,这里面有几个决定性的因素。

一是技术因素,如何认定企业的排污和减排量,尤其是对排放源相对比较模糊的污染物进行监控,这一点需要在技术和设备上有很多的突破,而即便在技术上解决了,仍然存在一些人为的因素来规避监控;

二是量化因素,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前提条件是“总量控制”,也就是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每个企业都分配到一定量的排污权,这是非常重要的约束,但在实践中,这个总量控制的程度往往被放宽,也就是在一开始就给企业发放了较多的配额,这样一来,实际上,企业即便不擅自突破配额的限制,一般也不会有排放上的缺口,最后就形成有“排污权”而无“交易”的结果,致使很多试点的制度形同虚设。

三是区域因素。以往的所有排污权交易试点都是在很小的区域范围内实施,这样做的结果有两种,其一,如果该区域严格执行排污权交易的话,那么区内企业就会相对处于不公平竞争的境地,因为区外企业无需承担这部分成本,所以结果是,很多区内企业想方设法将排放过程放到区外,以规避排污权交易带来的成本上升。其二,如果该区域不严格执行排污权交易的话,那么区内企业就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倒逼现象,也就是那些有意违反交易规定的企业带动所有其他企业都违反排污权的交易规则,最终瓦解该规则。这些都是导致先前试点工作无法有效推进和继续的重要原因。

四是规则因素。排污权交易在根本上是一种金融规则,也就是把排污权价格化、资产化和金融化,因此需要进行较为细致而科学的市场和金融规则设计,否则很难发挥实效。

规则设计已迈出重要第一步

长江商报:去年8月份,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您看来,在清除排污权交易的障碍上,这份意见有哪些突破?

李志青:第一,确定了排污权的绝对有偿使用原则,这一点与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紧迫性息息相关;第二,在更大的区域范围以及全国范围内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有效杜绝排污的漏洞和区域间不统一的问题;第三,与财税等政策相配套,提高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有效性;第四,在市场规则设计上迈出重要的第一步。

企业“惜售”难题如何破解

长江商报: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曾表示,《意见》对于排污权交易中存在的企业“惜售”现象并未提出针对性措施,而这也是我国排污权交易下一步深入探索需要解决的重点。在您看来,“惜售”成因何在,又该如何解决?

李志青:出现“惜售”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对排污权交易体系的金融属性认识不足,从而在市场交易规则的设计上有诸多缺陷,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创造出排污权的“流动性”出来,排污权要有流动性,前提是可交易和变现,同时又必须抑制投机,这就需要引入不同层级的市场,营造公平合理的交易环境,以及维持价格稳定的机制等等。

试点提速是一场能力大考验

长江商报:目前,排污权交易试点正在提速,多地发文推动排污权交易工作。对于这一轮新行情的前景,您怎么看?

李志青:庆幸的是,自2013年以来我们已经在全国7个城市陆续推出了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试点,这在本质上就是排污权交易体系,其中的很多经验值得在其他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体系中推广。其中最值得探索的,并不仅是我们在排污权交易的改革上有多大的决心,还在于我们掌握了多大的市场交易规则设计能力,也就是设计出真正符合排污权交易特性所需的规则,使之服务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的双重需要。就此而言,全面深化改革不仅仅是一种意愿,更考验我们的能力。

四大因素决定

制度建设进程

技术因素

量化因素

区域因素

规则因素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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