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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落败“红罐之争”

2014-12-20 02:26:09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王老吉获赔1.5亿,加多宝不服欲上诉

□本报记者 熊子熙 发自广州

昨日下午4时许,长江商报记者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获悉,互为被告的王老吉、加多宝包装装潢纠纷一审落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被判构成侵权,今后不能再用红罐包装,并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26.5万元。判决后,加多宝迅速发声明表示不服欲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在“王老吉”商标被许可给鸿道集团使用之前,该商标已是中华老字号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已经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尽管加多宝公司后来确实对王老吉红罐凉茶知名度的提高做出了贡献,但由此产生的商誉仍然是附属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因此,广药集团在收回王老吉商标时,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就应一并归还给广药集团。

法院还认为,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一边标注“王老吉”、一边标注“加多宝”的红罐凉茶、两边均标注“加多宝”的红罐凉茶,与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各种构成要素,包括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加多宝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广药集团的损失。而对于赔偿数额问题,审计结果显示加多宝公司从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31日止获利数额已经超过广药集团诉请的1.5亿元赔偿额,法院据此认为广药索赔数额应予以支持。

综上,经广东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在第1号案中依法判决驳回了加多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在第2号案中,法院判决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包装装潢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并在7日内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5万元且须连续七天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声明,公开消除影响。

加多宝公司负责人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相信最高法会给予一个公正的裁决。”

广药集团辩护律师史玉生表示:“从此次案件调查审理过程来看,证据链充分,调查仔细详实,有法理和事实依据,加多宝即便上诉,翻案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针对加多宝提出的“创作说”、“使用说”、“贡献说”,史玉生分析认为:“一般来讲,只有版权问题才存在‘创作说’,即谁创造谁就拥有。包装装潢是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不简单适用于‘创作说’。在‘使用说’上,广药集团是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者,而红罐装潢是商标的核心元素。至于‘贡献说’,不可否认加多宝公司在装潢上做出了相应的贡献,但无法改变广药集团作为商标所有者、提供者的重要地位。”

◎1995年广药集团将罐装王老吉品牌的使用权,以20年租期(是否签约不详)租给香港加多宝,广药集团继续销售绿色盒装王老吉。

◎1997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时限不详)。

◎2000年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约定许可使用期至2010年。

◎2002年-2003年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两次签署补充协议,将租赁时限延长至2020年。

◎2005年7月广药集团原总经理李益民因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15年),此案曝出鸿道集团董事长在续签“王老吉”合同时,曾向李益民贿赂300万港元。

◎2010年5月认为受贿情况下签订的续期协议无效,广药计划收回商标许可权。

◎2011年4月26日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2012年5月9日仲裁结果认为:从2010年5月2日起,鸿道集团不能再使用“王老吉”商标。

◎2012年6月广药集团推出红罐王老吉后,鸿道集团以侵犯包装装潢权、广告语等为由起诉广药集团。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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