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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退休3年官员因涉贿受审

2014-07-18 01:41:49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武汉市水务局原巡视员刘东才涉嫌暗箱操作工程收567万“好处费”

■本报记者 李璟 实习生 罗阳 张继玲

利用职务便利,11年间共收受贿赂567万元,照顾熟人、儿子承接包括重点防汛工程等在内的10多项堤防工程及绿化工程。昨日,武汉市水务局原巡视员刘东才与其中一名行贿者被控受(行)贿罪,在武汉市中级法院同庭受审。两人当庭认罪,公诉人建议对刘东才处有期10年至无期徒刑。

据指控,2001年至2012年期间,刘东才利用担任武汉市水务局副局长、巡视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被告人孙某等8家单位及个人贿赂567万元。被告孙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刘东才行贿300万元。

刘东才受贿目录

受贿300万元改招标为“点标”

2004年初,吴某向时任武汉市水务局副局长的刘东才表示,想承接武汉市长江支流府澴河出口综合整治工程,同时将自己的帮手孙某介绍给他。2005年1月,该工程经湖北省发改委批准正式立项,孙某与刘东才联系商谈相关事宜,刘提出,急需3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

为此,孙某经人介绍,找到武汉宏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某,王表示愿意以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大)名义承接该工程,并同意先付700万元作前期费用。

同年12月,孙某、王某到刘东才办公室,交给其一张300万元的空白转账支票。随后刘以自己名义将该款项转入湖北荣生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营利活动。

因工程系武汉市重点防汛工程,如果进行招投标程序,以中大的资质及技术力量难以中标。于是刘东才提议,以重点工程为由,请示武汉市政府指定一家有实力的国有企业总承包,再分包部分工程。

经刘东才联系,孙某找到武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经协商,谢答应成功承接该工程后,分包一部分工程给孙某。

2007年1月,通过刘东才的操作,武汉市水利堤防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下称建管中心)将工程发包给谢某的公司,造价4.4亿余元。谢某按之前承诺,将其中2.7亿元工程安排给孙某施工。

孙某非法获取该工程后,感觉直接控制工程获利更多,于是并未按事先约定交给王某实施。他向刘东才表示,王送给刘的300万元,由自己还给对方。

照顾儿子未果转包索贿

2009年,刘东才的儿子刘侯显提出,希望能安排一些水利堤防工程给自己承接,时任武汉市水务局巡视员的刘东才满口答应。

同年7月,刘东才得知建管中心拟在武昌临江大道月亮湾地段实施一项防水墙工程,赶紧将此情况告诉了儿子,表示可以帮他承接其中部分工程,同时授意儿子赶紧召集有关施工人员。

一个月后,在父亲的帮助下,刘侯显以武汉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在该工程成功中标。然而实际上,刘侯显及召集来的人员不具备施工能力,工程根本无法正常进行。

无奈之下,刘东才只好找到武汉市江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刘某胜,以照顾“熟人”的名义将工程转交给该公司。工程顺利完工,刘东才再次找到刘某胜,表示该公司需要支付工程投标的前期费用120万元。2011年5月和10月,刘某胜按刘东才的要求,分两次将自己妻子账户中120万元转到刘东才的个人账上。

除主动索要的上述408万元以外,公诉机关在法庭上还指控刘东才安排他人承接绿化工程、堤防工程等涉嫌受贿罪的其他多项事实。

2005年

2012年

收受武汉市三江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108万元,助其承接汉南至白庙草皮护坡及上堤道路工程、武汉大桥巡航救助站点院墙改造工程、武汉市江堤整险加固汉阳和蔡甸建设管理用房建设工程、汉口江滩二期零星项目工程、汉口江滩防洪及环境综合整治三期A片建设工程、汉口江滩管理房工程。

2007年

2011年

收受湖北新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12万元,助其承接本市新洲区堤防绿化工程、汉阳岸大庆闸口至月湖桥段绿化工程、青山江滩第二标段绿化工程、汉阳江滩第六段绿化工程。

2007年

收受孙某300万元,助其分包武汉市重点防汛工程长江支流府澴河出口整合整治工程中的2.7亿元。

2008年

收受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武汉分公司副总经理沈某10万元,助其在武汉市连江支堤举水河东堤加固工程施工过程免受地方势力干扰,并向省世行办申请雪灾补偿款等770万元。

2009年

收受张某10万元,助其土源获工程监理方认可,并向省世行办申请雪灾补偿款等421万余元。

2009年

收受武汉旺林花木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6万元,助其承接本市新洲区堤防绿化工程、黄陂区滠口府河堤防绿化工程、青山江滩第二标段绿化工程、江岸区林业血防工程。

2009年

收受湖北长江清淤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主任敖某1万元,关照其继续承接河道、湖泊清淤疏浚工程。

2011年

收受武汉市江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胜120万元,作为武昌临江四期A1标段防水墙工程投标前期费用。

■庭审焦点

300万元

是否为贿款?

公诉人认为,刘东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567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300万元,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已退休近3年的刘东才与50岁出头的孙某情绪都很稳定,都当庭表示认罪。

但刘东才辩称,收受孙某的300万元是“借”的,自己被抓前后都在偿还。同时他表示自己不懂法,希望法院考虑自己在岗位上敬业奉献过,从轻处理。

孙某辩称,300万元是与王某一起以公司名义送的,且是刘东才索要的,所以自己不构成行贿。他表示,自己是为吴某做事,虽然担任工程分区负责人,但自己什么都不懂。

公诉人指出,刘东才收受300万元虽写了收据,但并非借款,且无还款证据,故应属于受贿。孙某事后自己掏钱还给王某,故该款项系经孙某之手,因此其构成贿赂。建议法院判处刘东才有期徒刑10年至无期徒刑,判处孙某有期徒刑5至7年。

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3点半,此案未当庭宣判。

2001年

2012年

8家单位

个人贿赂

5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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