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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档案被丢失 夫妻关系变同居

2014-05-06 03:11:37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须另交3类材料才能补办结婚证

本报讯(记者 余启兰)“我俩结婚17年,孩子都15岁了,因为结婚证丢了,婚姻登记档案又找不到了,结果补办不了结婚证,还变成了‘以夫妻名义同居’,这不是笑话吗?”昨日,在武汉市江汉区工作的董先生致电本报称,为补办一纸结婚证,连跑4趟婚姻登记中心都无果。江汉区婚姻登记中心负责人表示,6份材料齐全无疑问才给予办理。

补办遭拒,17年婚姻成“同居”

“我和爱人的户口原来都在吉林省松原市下面的县城,并于1997年在宁江区工农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董先生介绍,2006年,他们来汉工作并落户。今年3月,他们发现结婚证找不到了,就打算补办结婚证。

3月底,董先生先到江汉区政务中心婚姻登记窗口咨询,得知异地领证,户口又发生转移,当事人如要补办结婚证,须提供婚姻档案证明,也就是说需到松原市区查询婚姻档案并盖章。

4月9日,董先生托亲戚在现松原市宁江区民政局查询,对方回复未查到当时的婚姻登记档案,并出具一份情况说明。

书面证明内容显示,2003年10月1日以前在宁江区所属街道和乡镇政府登记的婚姻档案资料部分散落、遗失。

情况说明还写到,无法查证董先生原结婚登记档案信息,但有结婚记录,并加盖了民政局行政公章。

4月中旬,董先生再次来到登记窗口补办结婚证,但工作人员认为,1997年登记结婚的婚姻档案不可能无法查询。“他可能是怀疑我的证明是假的。”董先生说,工作人员拒绝补办结婚证,并称只能重新登记结婚,之前的婚姻关系算以夫妻名义同居。

没有档案,须交3份证明材料

武汉一从事婚姻登记工作的员工介绍,该市1994年以后的婚姻档案基本都能查询到,外地无法查询到的,出具证明材料也是真实有效的,如果董先生要补办,需要单位再开具一份他们一直保持夫妻关系的证明。

4月30日,董先生按照规定格式到单位再开具一份证明,同时盖上公章。昨日,他来到婚姻登记中心办理,工作人员提出,婚姻档案的情况说明落款公章是当地民政局,存在疑问。

记者到场咨询,该工作人员称,董先生的婚姻档案没查到,除了三类一般资料和情况说明外,还要提供单位证明和干部履历表。工作人员让董先生留下当地民政局的联系电话以便核实,并表示查看他的履历表后,如情况属实再办理。

链接

一般补办结婚证证明材料(4类)

1 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2 双方户口簿

3 居民身份证

4 三张二寸合影彩照

无档案补办结婚证证明材料(6类)

1 民政局书面证明

2 单位证明

3 干部履历表

4 双方户口簿

5 居民身份证

6 三张二寸合影彩照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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