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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社会抚养费沦为“部门利益”

2014-04-02 01:26:03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评论员 于立生

2013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广东省卫计委申请公开2012年度广东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7月31日广东省卫计委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答复,拒绝公开。吴有水随后提起行政诉讼。3月27日,广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广东省卫计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吴有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政府收费有别于税收。税收无偿,没有指定用途,用于一般性财政支出;而政府收费则须遵循“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并用途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理论依据是“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超生者因而要对社会进行经济补偿;循其逻辑,征收来的社会抚养费,也就该用于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广东省卫计委拒不公开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总额、预算情况、实际开支情况及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情况也就成谜,既违背于法律的规定,也令公众无从监督社会抚养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征收的初衷。

虽然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在收支情况拒不公开、审计不给力和公众监督难及的情况下,管理粗放乃至混乱也就难免:一则是“坐收坐支”,二则是变相“坐收坐支”——在不少地方,社会抚养费都是到县财政局拐个弯儿,又按一定比例返还基层计生部门了。正如吴有水所指摘的,2013年12月4日,广东省卫计委公布2012年征收总额14.56亿元人民币,但“从公布的信息上看,社会抚养费的使用上存在不合理之处,14.56亿元里有95%用到县、乡两级政府的工资奖金和办公经费。”这样,社会抚养费就赤裸裸地沦为“部门利益”,并容易诱发“执罚经济”。

去年7月11日,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局)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广东省卫计委拒不公开,此次一审败诉是新进展。政府部门在当地输掉被广泛关注的官司,并不多见,即如北大《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审查调研报告》指出:公民胜诉的情况较少,2012年一审审结的案件中公民胜诉率仅17.6%。此前不多见,一大因素在于原先地方法院未尽独立;而此次广东省卫计委一审败诉,不能不提的一个背景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地方法院人、财、物上收——“将法官任免、人员编制、人事管理提高到省一级统管,经费保障纳入省级和国家财政预算”,由此强化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进而强化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制衡力度。

公权力的运行,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非游离到法治框架之外。并不排除广东省卫计委提起上诉的可能性,而若其不上诉,则期望广东省卫计委能够遵照广州市中院的判决,依法公开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的收支使用情况,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接受公众的监督。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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