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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大巴侧翻乘客受伤 旅行社持协议自称无责

2014-03-29 01:51:40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法院:大巴由旅行社提供并超载,应担责

本报讯(记者 沈右荣 通讯员 汉法 实习生 孙红玲)2011年,一旅游大巴侧翻在黄冈市罗田县天堂寨风景区山沟,造成60名游客不同程度受伤(本报曾做报道)。事故发生后,提供大巴的旅行社持“旅游协议”拒向乘客赔偿。昨日,江汉法院介绍,该院判决由旅行社赔偿伤者损失。

大巴司机负事故全责

据了解,60名受伤游客均为武汉骏皓酒店有限公司员工,旅行社为湖北海旅百事通国际旅行社。多名伤者在当地治疗两天后,转回武汉治疗。事发后,承保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47.85万元医疗费。

罗田交管部门认定,大巴司机负事故全责,黄某等伤者无责任。事发时,大巴超载13人。员工受伤期间,酒店停发工资。

出院后,因部分工人因伤致残,酒店不再聘用。于是,一些工人向旅行社索赔,却遭到拒绝。

员工黄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较重,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向旅行社索赔未果后,黄某向江汉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06万元。

旅行社被判赔黄某25.96万

庭审时,旅行社答复称,根据当初订立的《旅游合同》,对于因第三人引起的损害不由旅行社承担责任。此外,因为是单位组织的本次旅游,黄某属于工伤,应由单位赔偿。

法院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此次旅游活动中,未保障游客安全,黄某等乘坐的是旅行社提供的大巴,加上大巴超载13人,旅行社应担责。而根据《旅游合同》,旅行社未就大巴超载可能发生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等事项向游客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更未采取合理、必要的防范措施,违反了合同约定。

针对《旅游合同》约定“对于因‘第三人’引起的损害不由旅行社赔偿”,法院认为,“第三人”系指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及旅游辅助服务者以外的其他方,本案中的事故系旅游辅助服务者即提供交通服务的人所造成的,并非“第三人”引起的交通事故。

法院核定黄某损失后,判旅行社赔偿黄某25.96万元。记者了解到,跟黄某一样,部分起诉的伤者索赔也获得了法院支持。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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