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沈右荣 通讯员 汉法)何某通过网上招聘入职某公司,该公司将其工作授权给他人,未签合同未办社保,离职后可要求公司赔偿吗?江汉法院近日一审认定,何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可要求赔偿。
2012年2月底,何某入职某公司,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去年6月5日,何某离职。该公司出具离职证明,主要内容为何某入职该公司担任客服,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
随后,何某向江汉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未办社保等经济赔偿金。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何某上司王某提供一份《何某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12年3月,王某雇佣何某为其个人产品代理宣传业务客服人员,初始月工资1800元,一年后涨至2000元。何某工资由王某个人卡上划出。去年6月,何某以结婚为由辞职。
该公司提供2011年3月某控股公司与王某签署的《个人宣传推广协议》,主要内容为某公司授权王某为武汉地区专业产品咨询推广机构,王某使用该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等,因自己经营亏损而损害第三者利益时,由王某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该协议证明王某不是公司员工。
法院调查何某工资发现,部分月份工资的付款人为张某和王某,离职前12个月月均工资为1916.66元。
法院认为,何某入职期间出入工作场所门禁卡、工作牌均与该公司员工一致,其考勤也由该公司管理,离职时该公司还出具离职证明,这些明确了何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因此,该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900元,并支付未签合同未办社保而被迫离职的经济赔偿金2874.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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