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法院:合法建筑才能赔,违建部分不赔
本报讯(记者 沈右荣 通讯员 蔡法)房屋被强拆,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国家赔偿520余万元,最后,法院判决赔偿130万元,理由是,未获批的建筑不能取得国家赔偿。
陈某是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镇东山村人,1998年10月,他获批建成三层楼房,建筑面积355.5平米。2002年,陈某加层,扩建至575.78平米,他还在房前修建库房、生产场地,这些建筑未取得审批手续。
2008年12月,在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局(简称东湖某局)强行将陈某的房屋、场、房拆除,毁坏部分生活用品、设施等。
2009年5月,陈某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东湖某局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2012年6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431.83万元损失,并支付安置费72万元、房屋租金12798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按4266元计算租金)。
东湖某局称,陈某扩建房屋系违建不能赔,间接损失也不能赔。
蔡甸法院受理该案后审理认为,陈某获批的建筑面积355.5平米,该部分受法律保护,余下部分无权取得国家赔偿。合法房屋应以拆除当时市场单价赔偿为准。
被拆除的220.28平米建筑虽无合法性,但建筑材料有废旧利用价值,应给予相应赔偿,陈某在房屋被拆除后无房居住,应当以租金形式赔偿。
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陈某获赔1223631元,扩建房屋材料费8811.20元,并以355.5平米计算,从2008年12月11日起,前两年以6元/平米/月、以后按12元/平米/月计算房屋租金,至支付赔偿金之日止。
责编: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