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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种重大疾病有了转诊标准

2013-06-27 02:57:31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胡梦 通讯员 朱海东 陈园园 陈瑾)哪些具体情况能上转到大医院,哪些情况可以下转到基层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近日,我省出台了《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了22种重大疾病分级医疗及双向转诊的标准。

省卫生厅介绍,大医院主要指县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基层医院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此次规范明确了上转大医院指征和下转基层医院指征。在转诊程序上,各级医院要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符合转诊指征的,在确定转诊后医患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知情同意书。

另外,各医院对转诊的患者免收挂号费,及时优先安排就诊或住院;对转来医疗机构已做的能满足诊疗需要的检查、检验结果,按照同城互认的原则予以认可。

此次一同出台的还有22种重大疾病的分级诊疗和转诊标准。这些疾病明确了稳定和恢复期可到有条件的一级医院门诊或住院诊疗,如需进一步诊断,原则上指导到二级医院门诊或住院诊疗,如果处于重大疾病的急性期、诊断和治疗均有较大难度的疾病原则上指导到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诊疗。

重大疾病(儿童白血病、先心病、妇女乳腺癌、胃癌、结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唇腭裂、I型糖尿病、肺癌、食管癌、宫颈癌、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儿童尿道下裂、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转诊标准如下,符合转诊指征的,在确定转诊后医患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知情同意书。

上转: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含专科、中医、中西结合等医院)和妇幼保健院。
1、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2、依据卫生部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3、重大伤亡事件中伤情较重、急性中毒者症状较重及临床各科急危重症,病情难以控制的;
4、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3次以上(含3次)仍不能明确诊断,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5、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判断预后的;

下转:二级及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但需长期管理的;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的;
5、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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