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特约记者 方明)虚设债务、隐匿资产侵吞国有资产,个人贪污2千余万元,案发前还与人非法同居生子。13日,黄石矿务局原局长卢在龙涉嫌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据了解,当天庭审从早上8点半开始,至中午12点半结束。起诉书指控,黄石矿务局原局长卢在龙在矿务局改制过程中,指使时任财务部长董志义,采取虚设债务、隐匿资产等手段,共同侵吞国有资产合计人民币42640617.24元归工矿集团所有;扣除工矿集团中35.67%的国有股份,卢在龙、董志义实际共同贪污人民币27430709.07元。卢在龙个人贪污20905814.98元,收受贿赂8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予以否认,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争辩激烈。针对此案,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曾因私生子 领巨额“罚单”
据悉,卢在龙1984年与李某结婚,同年底生育一女孩。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卢在龙与一柯姓女子非法同居,并于2008年2月违法生育一男孩。经调查其违法生育情况属实,黄石市给予卢在龙开除党籍处分,罢免其市区人大代表资格,劝其辞去工矿集团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2008年11月,卢在龙与原配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
西塞山区计生局接群众举报后,经调查,发现卢在龙的年薪达23.9161万元。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第42条之规定,对在职人员一般是按其实际年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同时卢在龙属于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具有加重情节,所以在此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再以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该局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按年薪的6倍计算,共计143.4960万元。
2009年9月,卢在龙被“双开”后,拒不执行该罚单。2010年10月,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经判决,强制执行了这一违法生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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