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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对“陪聊”作无罪推定

2010-02-23 06:30:56 来源:长江商报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上海市心理咨询行业协会近日发布消息,春节过后该市将诞生一种新职业:注册心理陪护师。消息一出,立即引来八方热议。
    不难看出,不少人反对这项职业的存在,理由很简单:色情嫌疑太大。另外,郑州等地一些因向色情服务发展而夭折的“陪聊公司”的前车之鉴近在眼前,人们更是对“陪聊”讳莫大焉。
    且不说“陪聊”在国外早算不上什么新鲜事物,也不论“陪聊”存在有多大的必要性,单单说“陪聊”因存在色情之嫌疑便将其一棍打死,就让人难以理解。
    鲁迅说:“一看到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胳膊,立刻想到全裸体……”诚然,过度联想令人啼笑皆非。但事实上,这种过度联想不但存在于部分公众脑海中,还存在于一些公权力使用之中。说到这里,不禁想起了几件事,一是去年东莞决定对钢管舞解禁;二是前不久上海有关方面准备出台一个红头文件,规定保姆不准和顾主陪睡;三是陕西规定保姆不准穿紧身裤,不得与异性成年、青年同居一室,不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等……和“陪聊”一样,这一连串的事情,都与“色情”有关。
    从注册心理陪护师的定义上看,我们找不到有关“色情”的丝毫踪迹。而所谓的“明令禁止的”也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明令禁止的是色情,“陪聊”是个新生事物,谈何早就明令禁止?换而言之,“陪聊”是否因涉嫌色情而有罪,并不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而仅仅是一些人或部门在自作主张地搞有罪推定——“陪聊”很有可能是有罪的色情服务。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作为我国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体现着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如果没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即不能认定其有罪。对“陪聊”的禁止,说到底就是对人的行为的一种法外定罪,是对人的某种权利的剥夺。因此,无罪推定原则也该同样适用于悬罪未定的“陪聊”——在有可能色情服务,更有可能真正服务于弱势群体(老人、儿童、患者等)时,它就该处于无罪地位。
    需要说明的是,无罪推定还包括这么一层含义: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嫁接到“陪聊”上即是,“陪聊”自身有权利不向人们解释或证明自己是否利用“陪聊”从事色情行业,至于它究竟是不是挂羊头卖狗肉,有关人员依法去查好了。
    在我看来,陪聊等事,该从私人生活领域的层面去看待;只要个体没有侵犯他人,谁都不应干涉其私人生活;尤其是公共领域中的公权,更不能出面干涉。因此,公权对一些“疑罪”私下禁止或特许的指令,都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都有越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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