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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拾美德亟需多方作为

2010-02-19 23:49:36 来源:长江商报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前日,泰州最大的门户网站泰无聊网出现了一则帖子,发帖人叙述了她和父亲大年初三晚上,见三名小偷街头行窃毅然报警,其父亲手被小偷用刀刺伤,出警民警到场后反而“善意提醒”他们“现在不提倡见义勇为”的全过程。(2月19日《扬子晚报》)
    或许,我们得承认民警的提醒确实是善意的,为了抓小偷被刺伤,甚至有可能受到死亡的威胁,见义勇为的代价未免太大。这倒让人想起了荆州三名大学生为救落水者而英勇牺牲的事件来。三位大学生牺牲后,不少人给予赞扬,同时也有不少人发出质疑声:称号、荣誉再多,能跟宝贵的生命相比吗?用三名大学生“换”两名小学生“值不值”?
    与见义勇为一样尴尬的还有助人为乐。似乎自2007年“彭宇案”发生以来,近年来,一种不敢助人为乐的“新风尚”就屡屡发生。远的且不说,近来就发生两起。1月14日,一位8旬老太被发现冻死在上海一喷泉池内。此前就有市民多次见到老人在池内玩水,但一直无人上前询问其是否需要帮助;前几日,一名女子在上海中山公园龙之梦购物中心一楼的扶梯口晕倒,周边市民无人上前搀扶(2月8日《新民晚报》)。
    不得不说,围观者不少,救人者不见,是社会的悲哀,一些传统美德的逐渐消退与没落,令每一个有良知的国人都深感痛心。也不得不承认,在市场经济冲击下,我国传统的道德体系正在日趋瓦解,一切似乎都倾向于以经济价值为衡量标尺。这种经济化的质疑声从侧面说明了我国社会的宝贵的精神价值观亟待重建。
    有人说,“彭宇案”的一纸判决,让中国的道德水平倒退了30年。这话虽有点夸张,但该案件的判决,确实极大地影响了人们对助人为乐的态度——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从一个单纯的道德判断,变为一个需要衡量成本与后果的“风险投资”。在强调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共同发展的今日,如何让人们愿意弘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美德,值得人们深思。
    首先,需要人们愿意为提高社会道德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一种得到社会普遍认同的美德,一些极端案件和代价,并不应该成为人们拒绝这些美德的理由和借口。冷漠地对待需要帮助的人,本质上还是因为缺乏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勇气和底气。必须承认,人都是理性的,在从熟人社会向契约社会过渡的过程中,趋利避害是正常反应。但是,假如人们的价值判断,因为趋利避害而混淆了善与恶,宁愿当一个看客也不愿伸手相助,甚至成了袖手旁观最好的托词,道德水平后退肯定是必然的。
    其次,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美德,需要得到司法的公正保护。“彭宇案”中,法院虽认定“双方均无过错”,但却要求助人者赔偿巨额医药费,而且还在判决书中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这份判决书明显违背了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取证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基本原则,追求的只是各打五十大板的形式公平,完全忽视了法律对社会公正和道德的影响力。“可以自行离去”则似乎在鼓励人们的道德不作为。因而,要保护、鼓励日益稀缺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美德,就要让此类行为得到司法的公正保护。如给予国家赔偿、将见义勇为等同于工伤、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等。
    最后,要保护、鼓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美德,政府需要更积极的作为。弘扬高尚的道德,政府不能只是在精神层面空泛地谈鼓励,而是要拿出实质性的举措,设计一些发扬美德的制度。比如,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助人为乐基金,当有人做出救助病人或伤者的举动后,可以由警方或相关部门开出相应的证明,然后可以凭此去领取一些物质奖励。具体的鼓励措施可以探讨,而政府的作为刻不容缓,不能再任由社会风气继续往冷漠的方向发展。同时,政府也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诚信度,不能再让“钓鱼”等不当执法事件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美德。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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