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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不信法”现象值得高度警惕

2010-02-05 07:48:55 来源:长江商报
    原本通过书信反映情况的陈情制度(信访)日益转化为越级走访、闹访、缠访,领导出于维稳需要个别批示、法外解决,误导了广大信访人,导致千军万马齐涌党委政府寻求“直通车”,加剧了信访潮;基层政府疲于应付,无原则地满足上访人的要求,导致了生效裁判被推翻;有些地方顶不住压力就花钱买平安,“按下葫芦起来瓢”,导致信访人相互攀比;有些地方为了一时稳定而不惜强制截访、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进一步激化了矛盾。
    信访在有些人眼里成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秘笈。基层党委政府的处理方式也五花八门。其严重的后果是冲破法律底线,影响法治的权威、统一和稳定。
    信访并不是社会纠纷解决的主渠道。在法治社会,应当将民众的诉求及各类争议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因为诸如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渠道是经过长期历史检验逐渐规范化制度化的成果,是纠纷解决制度的高级形态,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可信等形式正义的基本特征。如果任由各种纠纷不是最终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而是循着信访这条路上下反复处理,特别是已经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案件再进入信访程序,无疑将导致法治社会的倒退。
    如何将各类纠纷有效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我认为,必须对信访制度及诉讼等制度进行较大力度的改革,使之更加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的要求。
    首先,重新认识信访功能,严格限制信访范围,使信访回归到下情上达、了解信息、转交信件的最初定位,尽可能限制信访在案件实体处理方面的功能,将各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剥离至司法救济渠道。
    其次,建立起信访与复议、诉讼、申诉等法定纠纷解决渠道的衔接机制。鼓励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在信访机构设立接待室等,使大批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直接进入复议诉讼等程序。
    再次,修改相关法律,扩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等受案范围,降低起诉条件,改革审判方式,扩大调解和解范围,改革两审终审制度,将审级增加为三级,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度,将各类争议尽可能吸引到正式的救济渠道上来。
    最后,领导在重视信访工作的同时,减少批示,增加指导,将各类争议逐步引导到纠纷解决的主渠道上来。
    1月25日《学习时报》
    作者:马怀德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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