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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的情绪不能任其累积

2009-12-22 17:18:07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12月22日评论 12月21日,社科院发布2010年《社会蓝皮书》,指出今年群体性事件仍然保持着多发的态势其根源为民怨太深。

面对严重性、影响力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从上至下多有反思。回顾2009年,依旧高发的群体性事件,暴烈程度,大部分不如瓮安事件那么强烈,但是发生的过程、逻辑,几乎都是瓮安事件的翻版。

常有人说,官员也不容易,公众应多体谅政府和官员的不容易。对此事实,无需辩驳。仍须阐明的是,面对不公和腐败,不抱怨是不正常的。群体性事件也好,普通的泄愤事件也好,上访也好,其实都是情绪的表达。情绪表达强烈,其实是遭受不公之后,表达权利的过激反应。对此,政府应该宽容,而不是陷入相互不可说服的治理状态,导致共识缺失、情绪积聚、对立升级。公众有情绪、有不满,但始终是希望通过合理表达,让政府体恤民情,寻求问题解决,不得不说,这其实是对政府的信任。

就像厦门、上海的“散步”,都是为了遇见可以说服的市长。2009年的任何一起群体性事件,任何一起或大或小,甚至都称不上事件的泄愤行为中的人们,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社科院的专家也注意到,很多群体性事件,准确叫“非阶层性的、无直接利益的群体性冲突”。非阶层性的,是说参加的人群,来自社会各个方面;无直接利益的,是参加群体性事件的人,和事件本身没有关系。那他们为什么要去参与呢?这恐怕不是一句煽动、狂热可以解释。公众并非是情绪一旦出现就立即发泄,每一起群体性事件背后,都有民众情绪的积累。就像“重庆打黑”,有数百官员、警察涉黑,原来的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就是黑社会的保护伞,如此触目惊心,公众自然会有所抱怨。类似普遍且长期的情绪,被称为“抽象愤怒”,这和一人一事的愤怒有区别。抽象的愤怒,并非一定爆发,爆发之前理应有一个隐忍、表达的阶段,逐步宣泄。如果不需要隐忍,如果民众有表达的渠道,制度也有及时回应,也就可以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当然,群体性事件也是一种表达,但这样的表达是非理性的,甚至是暴力的,是充满不信任的。但吊诡之处在于,问题得到治理和解决,不少情况下是因为发生了威胁到稳定的群体性事件。这恰恰反证出,尊重民意的重要性;更说明,只有让公众有表达渠道(哪怕是非理性表达),才能有解决问题的可能。厦门PX事件、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的解决,都印证了只有对话欲望的滋长,不可说服的固执才会消释。

一些官员希望公众不要抱怨,但没有正常抱怨途径的后果已经说明,不抱怨其实异常危险。真正的和谐社会,是情绪即时消解。情绪,公众有,公职人员也有,但任何情绪都可以和谐相处。特别是情绪有途径宣泄,也就不会酿成戾气。

(长江商报 银玉芝)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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