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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用地使用期限应明示

2009-10-22 10:03:17 来源:长江商报

公墓租赁期限20年还是30年,专家表示

本报讯(记者 黄海斌)骨灰安放设施的租赁期限各地不尽相同,有20年、30年等不同周期。针对这一问题,昨日,在汉参加2009年中国殡葬协会(公墓)会员年会的北大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金锦萍表示,公墓用于安放骨灰的墓穴并非出售给个人,而是有特定使用年限的租赁,租赁期限应以合同为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

公墓用地使用期限应明示

从殡葬设施用地的性质来看,具有公益性和长期性特点,例如公墓往往需要确保一个较长的使用年限,以保证其自身的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金锦萍认为,结合《殡葬管理条例》分析,法条中并没有明示公墓以何种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公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面,并没有一套成熟、规范的程序可供操作。实践中公墓用地的性质五花八门,有按照房地产开发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直接以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公墓的,也有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与民间资本合作经营公墓的。

急需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公墓用地的性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期限等问题,而这就需要在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作出衔接性规定。

墓穴使用年限以合同为准

针对目前各公墓墓穴的租赁期限不尽相同,难以实现循环使用的问题,金锦萍表示,公墓用于安放骨灰的墓穴并非出售给个人,而是有特定使用年限的租赁,租赁期限应以合同为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购买者与公墓经营单位签订墓穴租用合同、骨灰遗骸保管合同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后,后者应履行告知义务。

公墓墓穴全部出租后,公墓经营单位面临“只出不进”,也被称为“死墓危机”,对此,金锦萍表示,应对“死墓危机”必须解决公墓的后续管理资金来源、资金管理方式、资金的专款专用等问题。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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